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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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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英,又名刘英,女,1964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英,又名刘英,女,1964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英及其辩护人冷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票面金额758万元,涉及176人次,134人,票面利息129.78万元,票面返点81.36万元,实存金额546.86万元,返还金额29.82万元,集资余额517.04万元。

2、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合同金额人民币92万元,人次14人,实际吸收安阳市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65.01万元,返还存款利息4.25万元,群众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0.76万元。

3、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37人、43人次,集资合同金额268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169.26万元。

4、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102人次,协议本金976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103.03万元和返点137.835万元,实际存款735.135万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存款人收到的后续利息39.34万元后差额695.795万元。

5、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票面金额595万元,133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57.21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55.095万元,未偿还本金(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的数额为482.695万元。

6、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票面金额为206万元,49人次,实缴金额为142.1万元,存款人缴款后得到利息0.63万元,实缴金额扣除利息后剩余金额为141.47万元。

7、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庆英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门市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河南互源生物复合肥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21人次,协议本金281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25.29万元和返点40.7万元,实际存款215.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庆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庆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冷宏伟辩称:被告人刘庆英属于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被告人刘庆英身体有残疾,患有多种疾病,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刘庆英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其所开个体门市内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集资176人次,票面金额758万元,扣除首期返还的票面利息129.78万元、票面返点81.36万元,实存金额546.86万元,存款后二次返还金额29.82万元,未兑付金额517.04万元。被告人刘庆英从中获利7.5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庆英供述:我在文明大道开了个体门市。2011年3月份,我通过董某甲开始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从中获利。存款户来找我存钱,有时在门市上,有时在路边给我,我再电话通知董某甲来拿钱。我的下线有毕某某、马某、宋某甲和刘某甲等人。我对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没有异议。

2、证人董某甲证言:2011年3、4月份我通过董某乙开始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我一共给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大约一千多万元,我的上线是董某乙,下线是刘某乙、刘庆英、杨某等人。

3、证人毕某某证言:2011年3月份,我通过刘庆英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我共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了一百多万元的存款,到最后共落了有一万多的跑路钱。

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11年3月至9月期间,刘庆英及其下线毕某某等人以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758万元,涉及176人次,134人,票面利息129.78万元,票面返点81.36万元,实存金额546.86万元,返还金额29.82万元,集资余额517.04万元,刘庆英集资获利金额7.58万元。

5、集资被害人陈某甲、齐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靳某某、霍某某、徐某某、张某甲、曹某某、万某某、张某乙、袁某某、李某戊、程某某等人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证实:通过刘庆英向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6、安阳县公安局白壁派出所抓获证明:2014年10月6日下午2点多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龙祥公安分局上网的逃犯刘庆英在安阳市新区白壁镇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

7、银监会七台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七台河监管分局查询,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我单位就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过审批登记。

8、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公司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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