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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海疆,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本案非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海疆,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海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海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集资票面金额4265.92万元,涉及893人次,683人,票面利息682.2192万元,票面返点447.4408万元,实存金额3136.26万元,二次以上领息192.49万元,集资余额2943.77万元。

2、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翌奇公寓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科瑞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202人次,涉及票面金额812万元,存款人实交金额576.81万元,存款人交款后得到后续返点0.16万元,存款人交款后得到后续支付利息11.8万元,剩余金额为565.47万元。

3、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金海帆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吉林省北方蓄产品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集资票面金额331万元,涉及39人,48人次,票面利息59.58万元,票面返点31.62万元,实存金额239.8万元。

4、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翌奇公寓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非法融资,经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涉及19人,协议分数25份,协议本金190万元,扣除涉案群众首次利息3.94万元和返点9.8万元,实际存款金额176.26万元,实际存款金额扣除存款人收到的后续利息后差额136.56万元。

5、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19人次,集资合同金额103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65.61万元。

6、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董海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今鳞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非法融资,经北京京润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19人次,非法吸收公众集资款合同金额共计98万元,实际收到公众集资款69.71万元,后续支付集资人本金、利息1.4万元,以实际收到公众集资款减除后续已支付集资人本金、利息、返点后,尚需68.31万元应兑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海疆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海疆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董海疆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铁西路军转站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非法融资。集资893人次,票面金额4265.92万元,扣除首期返还的票面利息682.2192万元、返点447.4408万元,实存金额3136.26万元。存款后二次返还利息192.49万元,未兑付金额2943.77万元。被告人董海疆从中获利106.6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海疆供述:2011年3、4月份我通过董某某开始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集资,我一共给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集资大约一千多万元,我的上线是董某某,下线是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等人。我对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没有异议。

2、证人李某甲证言:我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社会集资,承诺6分利息,地区大户代理返点是票面总额的30%。集资共计大约1.5亿左右。安阳大户有王某甲、董海疆等人。

3、证人董某某证言:2011年3月底4月初,宏翔木业有限公司李某甲给我联系让我在安阳找个地方帮助搞民间借贷,我是通过董海疆等人给宏翔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的,融资的钱直接打款给李某甲了,李某甲给我好处20万元,董海疆就给我一次好处8000元。

4、证人杨某证言:我丈夫董海疆是董某某介绍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融资的,李某甲提供有借款合同还有收据,我2011年4月份也开始融资,共有票面金额300多万左右,返点是22.5%,利息6分,我的上线是我丈夫董海疆。

5、证人刘某甲证言:我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一共融资了5、6百万元,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的上线是董海疆和王某甲,董海疆那里多点,占我集资总额的60%,王某甲占40%,他们给我的返点是17%到20%不等,利息都是6分。我的储户中没有退还本金的。存款到期的时候王某甲没有给我的储户利息,我就拿自己的钱给储户了。但是董海疆都给了,我也给储户了,我自己在中间没有扣一分钱。

6、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3月份到6月份我通过刘某甲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介绍过群众存钱,后来又通过刘某甲认识了董海疆,我都是将融资的钱给了董海疆,董海疆将借款手续给了我或直接给客户。利息都是6分,返点7-20个不等,存款期限是3个月的。

7、集资被害人郭某甲、刘某丙、鲁某某、关某某、菅某、杨某甲、孙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赵某甲、牛某某、葛某甲、陈某甲、王某乙、赵某乙、贠某某、张某甲、贾某某等人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证实:通过董海疆向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集资数额、返利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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