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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双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双伟,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

(2015)滑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双伟,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鹏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双伟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双伟及其辩护人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许双伟酒后回家,欲实施盗窃。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双伟翻墙进入本村陶某某家,进入堂屋内,并进入有灯光的套间屋内,前去盗窃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时,见睡在床上的被害人陶某某身体动了一下,被告人许双伟以为被害人发现了自己,即拿东西打被害人头部,被害人醒后与被告人许双伟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用一剪刀将被告人许双伟多处扎伤,后被告人许双伟逃离现场。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头部创口,耳廓创,甲床出血,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陶某某打电话报警。许双伟逃离现场后,在家中更换过衣服,沿河堤逃跑时因伤势过重见到出警的公安民警,即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许某某证言,被害人陶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照片,被害人陶某某损伤照片,被告人许双伟病历材料,被告人许双伟户籍证明,滑县人民法院(2003)滑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民警崔某某、韩某某、段某某关于被告人许双伟到案情况说明,滑县看守所对许双伟暂不收押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双伟未劫取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双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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