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06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茹某某,男。 辩护人薛勇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霞、张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茹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涛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