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19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陈丽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朝卿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涛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