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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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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5号 罪犯王永建,男,汉族,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5号

罪犯王永建,男,汉族,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永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汴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永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日中午,王永建伙同他人,共谋用无价值的莫桑比克外币在长途客车上诈骗乘客人民币,如果有人换就骗钱,如果没人换就硬逼着人家换,预谋后坐上由郑州开往兰考的豫B****6长途客车,持刀恐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以1200元人民币兑换了五张莫桑比克外币。原判罚金刑5000元,该犯于2015年1月5日履行完毕。

罪犯王永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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