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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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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盼盼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52号 罪犯王盼盼,又名王斌,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52号

罪犯王盼盼,又名王斌,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盼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18日,被告人王盼盼伙同周军卫等人预谋后,驾车在开封县城世纪广场东临孔某某家盗窃酱油一瓶,价值2元;又开车到开封县城关镇乾城花园43号姚某家,盗窃瓷器、玉摆件、电脑、金首饰等物品,总价值166402元,同时还盗窃三毛超市购物卡、充值卡各1500元。被告人王盼盼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累犯。

罪犯王盼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司剑明和服刑罪犯孔祥贵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盼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且系主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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