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60号 罪犯秦福强,又名秦占国,男,汉族,文盲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秦福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20日19时,被告人秦福强尾随女学生訾某某至温县温泉镇郑门村东路上时,先用刀对訾某某进行威胁逼訾某某交出手机,遭到拒绝后对訾某某头部打数拳,将訾某某价值580元的手机抢走。该犯系累犯。 罪犯秦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狱纪,2009年1月因企图自杀被记过处罚一次;2010年7月不服从管理,散布反改造言论被严管三个月;同年10月因破坏监控设备、辱骂干警被严管三个月;同年12月又因辱骂干警被隔离控制一个月;2011年1月又因上述原因被隔离控制30日。此后,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受到表扬5次(其中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福强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从新犯罪。入狱后虽有认罪表现,但该犯多次违反监规,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福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