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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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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改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8号 罪犯毛改现,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7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改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8号

罪犯毛改现,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7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改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1年8月2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6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毛改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9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曹军卫、邵利红、毛民权等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在巩义市回郭镇北罗地段、偃师市安淮桥等地拦路抢劫作案4次,价值1647元。被告人毛改现系主犯。

罪犯毛改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改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毛改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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