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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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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7号 罪犯吕岩,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7号

罪犯吕岩,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豫刑二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狱内犯罪,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六年十个月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吕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9日,该犯为给孙石梅要账,伙同李洋等人携带刺刀等工具到孙石梅办公室,孙石梅将被害人宋某某叫到银河出租车公司办公室,双方发生争吵,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窦聚财手持刺刀刺入宋某某左肋处,致宋当场死亡。2009年12月25日晚18时左右,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的该犯,因怀疑被害人韩某某拿走了监舍电视卡,在监区医务室二人发生争执,吕岩用脚跺韩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鼻骨左右支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吕岩系主犯。

罪犯吕岩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连续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吕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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