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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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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8号 罪犯王文星,又名王老大,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5月17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8号

罪犯文星,又名王老大,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5月17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4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2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5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文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底,被告人王文星与魏某某在郑州市“荣乐园”舞厅相识后发生两性关系,魏某某便让被告人王文星与其妻离婚,被告人王文星不从,魏某某便到王文星家闹事。1999年6月7日夜,魏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文星家中,找王文星的妻子王会玲闹事,被被告人王文星劝阻并送魏某某到魏租住的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北街**号。魏某某在其住处又与被告人王文星发生争吵。次日晨,魏某某提出让王文星带其去看病。被告人王文星从其家中拿钱返回到魏的住处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王文星拾起一根电线紧勒魏某某的颈部,将魏勒死。

罪犯王文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段鹏和服刑罪犯高光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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