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7号 罪犯岳建齐,男,汉族,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8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建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岳建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作出(1998)豫法刑二终字第2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8年8月3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8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1年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2003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岳建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该犯纠集王忠等人,窜到郑州市南关街**4号,用铁丝将院大门捅开,进入房内行窃时,被房主吴某某发现、追撵,吴将该犯抓住,王忠等人见该犯被抓住,上前打吴某某。该犯挣脱后,掏出尖刀向吴某某身上猛扎一刀后逃走。吴某某因门静脉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岳建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建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建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