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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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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宋中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5月17日入狱。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中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宋中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5月17日入狱。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5)商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宋中华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新犯运输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宋中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商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宋中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19日16时许,该犯携带甲基苯丙胺500粒(45克),从郑州市往商丘运输时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原判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罪犯宋中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中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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