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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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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先亮,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先亮,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陈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先亮雇佣的工人张海传在信阳市平桥区肖王街道施工建房过程中,因龙门架钢丝绳突然断裂,张海传从高空坠落受伤。2012年12月1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86号判决书判决陈先亮支付张海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241824.17元。判决生效后,陈先亮仅支付张海传7000元钱,拒不履行剩余赔偿义务,2013年11月1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经查明,陈先亮2008年左右在肖王乡阳光大道路北建有两间两层的住宅两套,其中一套自家居住;2013年10月,陈先亮为规避执行义务,以他人名义在肖王乡许岗社区B区(老湾加油站对面)开发建设房屋四套,每套房子市场价在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陈先亮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先亮及其亲属与张海传达成协议,取得了张海传及其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民建住房使用土地合作协议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邮寄单,信阳市平桥区肖王乡国土资源所证明、肖王原土地村建所长乔宏伟证明、用电登记,执行笔录,租房协议书,现金缴款单、收条,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赔偿协议书、房屋出售协议、收据,证人张雷学、朱义兵、张清春、黄守春、黄健、刘永群、张学炳、张存学、占春珍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亮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陈先亮积极履行了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先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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