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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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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内黄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张明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付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被害人付某甲经常在其娘家居住。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手持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其岳母家大门口敲门,被害人付某甲开门见是被告人付某便转身向院内跑去,被告人付某上前用左手搂着被害人付某甲的脖子,右手持刀割伤被害人付某甲的喉咙,在被害人付某甲反抗时又用刀将其左嘴角、右手拇指、食指等处致伤。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付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付某甲陈述,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明恩辩称,被告人付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对被告人付某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付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被害人付某甲经常在其娘家居住。2014年10月23日17时,被告人付某因心里烦,独自一人在饭店内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回到家后被其母亲锁在家里。晚上21时许,被告人付某翻墙从家里出来,手持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其岳母家大门口敲门,被害人付某甲开门见是被告人付某便转身向院内跑去,被告人付某上前用左手搂着被害人付某甲的脖子,右手持刀割伤被害人付某甲的喉咙,在被害人付某甲反抗时又用刀将其左嘴角、右手拇指、食指等处致伤。被害人付某甲喊其家人,被告人付某将水果刀丢在现场后逃回家中睡觉。当天晚上23时50分,被告人付某在其家堂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付某甲颌面部外伤、颈部刀砍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付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付某甲对被告人付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付某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甲的陈述,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前科查询证明,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黄县拘留所证明,提取笔录,照片,情况说明,病例,结婚证复印件,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物证:单刃尖刀一把,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二、随卷转来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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