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英,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7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涛、刘羿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兰英伙同赵某(另案处理)谎称让赵某与被害人苏某甲结婚,骗取被害人苏某甲彩礼钱53800元,被告人张兰英得赃款11000元,后赵某又谎称其弟弟做换肾手术骗取被害人苏某甲13000元。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赵某为赵某编造虚假姓名“玲”,谎称让赵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结婚,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0000元,其中赵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0000元。 2012年底,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孔某(另案处理)谎称让孔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结婚,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12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伙同孔某谎称让孔某与被害人朱某甲结婚,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0800元。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兰英伙同赵某为赵某编造虚假姓名“陈光巧”,谎称让赵某与被害人朱某甲结婚,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00600元,后赵某又谎称其弟弟做换肾手术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0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朱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兰英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前将部分款项退给被害人,应从犯罪数额中抵减,故应认定其诈骗数额较大,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兰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2、被告人张兰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3、被告人张兰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未分得赃款,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但部分事实及钱数不对。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未分得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兰英伙同赵某谎称让赵某与被害人苏某甲结婚,骗取被害人苏某甲彩礼钱51800元,被告人张兰英分得赃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兰英供述:赵某从监狱出狱后我把她接到家,赵某让我给她介绍对象,我通过邻居把苏某甲介绍给了赵某,谈一个月就领结婚证了,领证时我、马某甲与赵某商量要48000元彩礼钱,赵某给我10000元媒礼钱。 2.同案人赵某供述:2012年6月2日,我从监狱刑满出来因不想回家,就见到狱友张兰英说不想回家,张兰英说在这边找人嫁了吧。经张兰英介绍和苏某甲见面后都同意,张兰英说和苏某甲结婚后给我10000元。苏某甲的妈妈给见面礼2000元,半月后说领结婚证,苏某甲妈妈又给40000元。结婚后和苏某甲待一段时间,就回老家了。随后又返回河南了。 3.被害人苏某甲陈述:2012年阴历5月份,马某乙和另一人介绍的对象叫赵某,在我家给赵某1800元,领结婚证后又给赵某彩礼钱50000元,给马某乙和另一个媒人媒礼钱一人1000元。2012年阴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赵某在家住3天就走了,我去打工了。后赵某偶尔找我住一两天,过年说回她娘家了。今年年初时她说在内黄又骗人家钱出事了,要和我离婚后再复婚,她说不同意就不回来了,没法在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彩礼钱也没退。去年赵某说她弟弟换肾需三万元,我给她13000元,在打工的地方给的。 4.书证: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2年6月26日苏某甲与赵某登记结婚,2014年1月8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介绍“玲”与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相亲,并让陈某甲支付了2万元的见面礼;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赵某让赵某冒充“玲”继续与陈某乙相亲,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万元后,赵某不再与陈某乙联系;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又介绍孔某与陈某乙结婚,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1200元后,孔某与陈某乙于2013年1月8日在未办理婚礼的情况下领证结婚,后孔某慢慢的就不再和陈某乙进行了联系,2013年10月30日孔某与陈某乙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向被害人陈某甲索要了712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陈某甲27000元。即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44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2年阴历三、四月份,我把一个亲戚介绍给陈某乙处对象,陈某乙的家人通过我给兰考的亲戚二万元订婚钱,亲戚又不愿意了这门亲事,陈某乙家人让把钱放我这再介绍一个。后我把通过张兰英认识的赵某介绍给了陈某乙,张兰英说赵某是她外甥女,我安排她们见面后,赵某说可以,我说可以该办结婚证就办结婚证,赵某说办证要四万元,陈某甲同意后让我把那二万元转给赵某,他再给赵某二万元。我把钱给了赵某,后听说陈某甲给赵某一万元,一个月后陈某甲找我说赵某联系不上了。 我又给陈某乙介绍认识了孔某,双方见面后都愿意,见面钱给孔某8800元,孔某向陈某乙要订婚钱46000元,我从我哥处贷款30000元,陈某甲拿了3000元,给孔某33000元,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办喜事。后两人闹别扭,过不到一块,就说退钱离婚的事,孔某说她爹有病,钱花了,等再找个婆家,给了钱再退给陈某甲。孔某共退给陈某甲2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