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振修,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1996年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6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振修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振修及其指定辩护人冯保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宗振修在内黄县谎称其亲戚是钢厂的领导,让被害人赵某甲购买货车为钢厂拉钢材、让被害人张某甲购买汽车为钢厂拉垃圾,骗取被害人赵某甲12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0000元。 2011年年底至2012年3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先后谎称有熟人能帮被害人董某某买到便宜的房子、能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经营辅导班的学生进入某小学、能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的妹妹当上某小学副校长、自己老婆生病、生孩子需要借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共计15907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宗振修在租房居住时,谎称其叔叔是钢厂的大股东,自己要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让被害人周某甲购买货车拉钢材,并谎称让被害人周某甲担任其成立销售公司的经理,让被害人马某甲担任销售员,骗取被害人周某甲420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甲30000元。 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谎称其叔叔开了一家公司为钢厂运送废铁,让被害人张某乙、郑某甲等人购买货车向钢厂运送废铁,并谎称将其叔叔购买的福利房低价转卖给被害人张某乙,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郑某甲等人共计245600元。 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谎称自己是钢铁集团的总代理、省领导吴某某的堂弟、钢铁集团董事长是其亲戚,与房地产开发商有业务往来,关系很熟,可以帮被害人刘某乙买到便宜房子,骗取被害人刘某乙438000元。 2014年2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谎称有熟人能为被害人石某买到便宜的房子,骗取被害人石某100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宗振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宗振修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振修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宗振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存在。 指定辩护人冯保安的辩护意见是:请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及现有证据,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宗振修谎称其亲戚是钢厂的领导,让被害人赵某甲购买货车为钢厂拉钢材、让被害人张某甲购买汽车为钢厂拉垃圾,骗取被害人赵某甲12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1年3月份,宗振修给其打电话联系说他叔是一个头,他舅管车,让其上个大车拉钢材,一辆车需要20万元,先让其拿3.5万元钱,剩余的分期付款。2011年4月15日其从邮政银行取出2000元,从家拿了1万元,在邮政银行门口给了宗振修。后来宗振修说上车的欠款、办保险等理由其又给了宗振修8500、17000、10000不等,共计7万元。在2012年7月份,宗振修说再做个拉废铁的买卖吧,他和媳妇给其当担保人在农村信用社贷了5万元钱,后来10月份就联系不上宗振修了。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1年10月份,宗振修让其一起做生意,让其出两万元钱上垃圾车。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宗振修、赵某甲、还有一个人开了一辆紫色的尼桑轿车来到其家,宗振修让其把这两万元给了他,又以办驾驶证的名义,要了三千五百元钱。后以买保险的名义骗了四千元钱。这四千元钱是赵某甲从其家拿走的。又过了一段时间,宗振修要再上一辆垃圾车,其又拿了一万元钱给了宗振修。在这期间,宗振修让其给他汇了两千元钱加油钱。当时给宗振修钱都是其从农村信用社贷的钱,当贷的钱到期后,其给宗振修打电话,说贷款的钱到期了,宗振修就给其汇了两千元钱。 3、书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料,证实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宗振修及同案人赵某某为被害人赵某甲担保在信用社贷款50000元的事实。 (二)、2011年年底至2012年3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先后谎称有熟人能帮被害人董某某买到便宜的房子、能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经营辅导班的学生进入某小学、能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的妹妹当上某小学副校长,自己老婆生病、生孩子需要借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共计149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1年11月份,其在考驾驶证的时候,认识了宗振修。有一天宗振修打电话说他有两套房子,他已经付过钱了,能便宜点卖给其,其当时也确实缺房子,也想买房子,还说有个好姐妹,她也要一套。第一次其和赵某丁一个人给了宗振修2万多元钱,是说房子的各种费用,如物业费、地暖费等,还把我和赵某丁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都拿走了。之后还有一个两万元,是其和赵某丁一人需要拿一万元,但是没有和赵某丁说,其直接拿出来2万元给了宗振修。2011年年底宗振修说帮忙给其说十个学生进某小学,在一个宾馆里面,一楼一个房间内给了宗振修一万元。宗振修说帮其妹妹跑关系当某小学副校长给了宗振修30000元,宗振修开那个租来的车,在车上把钱给了宗振修。其借其姐夫的25000元是在其家门口给的宗振修,当时宗振修说是房子上按门子之类的理由。还有一次是其取丈夫卡里的6000加上其自己手上的2000元钱,在其家门口给了宗振修8000元钱,当时宗振修说是他娘煤熏住院了。宗振修老婆生孩子的时候宗振修还给其要过一次钱,大概就是几千块钱。宗振修说老婆生过孩子发现他老婆肚子里有个瘤子需要做手术其给了宗振修8000元。其共被骗了159070元。有一回其说要交房费,宗振修还了其10000元钱。 2、证人赵某丁的证言,2011年底,董某某跟其说有个朋友有两套房子,想便宜往外卖,其说要。后说那个房子要交不知道什么费,让其拿二万多元钱,还要了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后来董某某说人家又要钱了,她垫出来一万。董某某领着其去看过好几次,但是每次看的都不是同一套房子,其共拿过三次钱,第一次是那两万多元钱,第二次是董某某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垫的一万元钱,第三次关于房子上安装门的钱,大概要九千多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