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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周,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前街4号附62号。因涉嫌诈骗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周,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前街4号附62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周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23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金周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其外甥女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工作的名义诈骗张某某6.2万元人民币,后又以可以找关系得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黄金海岸小区的团购房子为由诈骗张某某11万元人民币,前后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7.2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自2012年6月份,被告人金周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可以买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黄金海岸小区的团购房子的名义,先后共诈骗陈某某5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自2012年9月份,被告人金周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董某某安排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的正式工作为由,分三次共骗取董某某39000元整。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出具的欠条、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周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诈骗张某某的数额为16.2万元;诈骗陈某某的数额是1万元,其余的4万元系其借陈某某的;其和董某某约好的还款时间未到即被抓获,其未诈骗董某某。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金周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其外甥女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工作的名义诈骗张某某6.2万元人民币,后又称可以找到其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同事王某某买到其单位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黄金海岸小区的团购房子为由,诈骗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前后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6.2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自2012年6月份,被告人金周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可以买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黄金海岸小区的团购房子为由,先后三次共诈骗陈某某共计5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自2012年9月份,被告人金周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董某某安排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的正式工作及办理毕业证为由,分三次共骗取董某某3.9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金周的供述,证明了其通过卫生局的吕书记认识了一李姓男子(电话号码为1583713XXXX),此男子能帮忙办事。2012年4、5月份,其声称可以给朋友张某某的外甥女办理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正式工作,收取张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5万元,其将此5万元给了李姓男子;6月份,其以张某某外甥女学历低需要办理一个大专毕业证为由,向张某某要8000元现金,给了郑州市卫生学校的工作人员史晓钢,办理了一张郑州职工医学院的大专证;后其又称需要先办临时工作,收取张某某4000元用于自己花销。期间其告诉张某某其同事王某某要卖单位集资的房子,于2012年11月收取张某某工商银行转账5万元及现金3万元,2013年5月收取张某某工商银行转账2万元,后来其又因个人私事请张某某帮忙,张某某称替其垫现金1万元。其承认共诈骗张某某16.2万元。

2012年6月,其称可以买到其单位集资的团购房,到国庆节就可以交房了,陆续收取朋友陈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12年9月,其称可以帮董某某安排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正式工作,收取董某某3万元现金并称自己替董某某垫付3万元,实际垫付2万元,一共5万元给了李姓男子,后又称要办毕业证,收取董某某0.9万元用于自己花销。因董某某未按之前承诺的帮其护理生病的父亲,其不再帮她办工作的事了。2013年9月,董某某找到其让其退钱,其出具了3.9万元的欠条。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被告人金周自称可以帮其外甥女杨某某安排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正式工作,收取其5万元工商银行转账,后又称办理大专毕业证先后两次收取其现金0.8万元、0.4万元。期间金周还称可以买到其单位内部集资团购房收取了其现金及银行转账共计10万元。2013年6月,金周因个人私事又向其借款1万元。后其一直催金周办事,事没办成钱也不退,最后金周电话也不接了,其就报案了。

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被告人金周自称可以帮其购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内部职工房,现收取其现金1万并出具了借条,称房子若办不下来就退钱,后来金周又催着其交钱,其陆续给了金周3万元、1万元现金,金周称收据写买房子不合适,就出具了借条。到2012年10月份,金周称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子没盖好,一直推脱也不退钱,后来又称算是他借其的钱,以后再还给其,但一直拖着不给。

四、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被告人金周自称可以帮安排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正式工作需要6万元,其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给了金周3万元,金周还称让她帮忙照顾他生病的父亲,先替她垫付3万元,后又称要办毕业证替她垫付0.1万元,收取其0.9万元。后来金周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工作的事,其上网查毕业证信息查不到开始怀疑金周,让他退钱,金周称事情已办好,不能退钱。后其一直向金周要钱,到2013年9月,其找到金周,金周给其出具了3.9万元的欠条。

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金周是其之前的同事,后来没有联系过,其单位有团购房但其没有报名要,其也没有向金周说过其要卖房子的事。

五、证人吕某某(原系郑州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了其不认识金周,也未给一名叫杨某某的女子安排工作,其不认识手机号码为1583713XXXX的机主,手机里也未存此号码。

六、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未帮助金周办理过一名叫杨某某的郑州市职工医学院的大专证。

七、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和金周的母亲是同事,认识金周,其未介绍过金周与吕某某书记认识。

八、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金周未购买其单位团购的黄金海岸小区的房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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