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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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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1998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2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4日刑满

(2015)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1998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2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熊某某、上官某甲(另案处理)预谋赊销一辆摩托车后低价销售给他人,以骗取摩托车款。并由熊某某介绍孟某某作为张某某的介绍人,上官某甲提供摩托车预付款1000元。后张某某到渑池县新市场某某摩托车城,付给老板张某甲1000元后赊销一辆双方协商价格为7500元的轻骑牌三轮摩托车,约定余款尽快付清。张某某将该车骑出后交给熊某某、上官某甲,上官某甲将车骑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上官某乙(已判决)等人诈骗案件。本院审理期间熊某某退赔张某甲10000元;张某某退赔张某甲3000元,张某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收到条,谅解书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假借购买摩托车之名,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庭审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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