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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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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2012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4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渑

(2015)渑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2012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4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在渑池县火车站对面某某小区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

2.2015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在渑池县火车站对面某某小区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赵某吸食毒品。1月4日17时许,渑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冯某某租住处起获吸毒工具、疑似毒品残留物,后将疑似毒品残留物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关于冯某某、张某尿检呈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对冯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说明,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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