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2号
钱光凤:
你因黄太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太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固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黄太贵属于精神痴呆人,不能单凭供述来判定犯罪动机及犯罪事实;2、案件应按犯罪中止量刑,不应按照未遂量刑;3、黄太贵的痴呆状况乡邻和被害人均知道、了解;4、黄太贵的主动坦白供述,有“自首”表现。请求再审按犯罪中止、予以减轻量刑。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