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大荣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大荣,男,1949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大荣,男,1949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大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宋大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宋大荣在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九里村盛源木业厂厂房内干活时与工友陈万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宋大荣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条击打陈万群身体,陈万群左侧第四、五肋骨各骨折一处,陈万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宋大荣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陈万群经济损失6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万群陈述,证人陈万生、陈家福、安小明、黄继金、尹传青证言,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信钢诊断报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大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宋大荣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大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