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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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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雷,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信阳驰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信阳市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雷,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信阳驰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周雷任信阳市驰达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瞒报收入的方式,将收取的公司客户的59270元货款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受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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