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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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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天升,绰号周老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天升,绰号周老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天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周天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周天升与被害人周天祥因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卧牛店村鲁湾拌合站抽取卧牛店村鲁湾组水塘的水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打架的过程中,周天升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周天祥的面部,致周天祥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浅表裂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天升与被害人周天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天升一次性赔偿周天祥各项经济损失160000元,周天祥对周天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周天升法律责任。2015年1月6日,周天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天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信)公(浉)鉴(伤)字(2014)854号周天祥的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徐凯陈述材料,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周天祥陈述,证人张万仁、徐凯、王明莲、赵树杰、赵浩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周天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天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天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天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天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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