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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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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张安园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军,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军,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安园,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军、张安园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军、张安园及张安园的辩护人崔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吴军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2014年10月17日,吴军雇佣被告人张安园到湖北省小林镇运输毒品冰毒,张安园明知吴军雇佣其运输的是毒品,仍驾驶自己的豫SDG061号面包车从湖北省小林镇将一包50克毒品冰毒携带运输至信阳市楚王城固始转运站门口,交给吴军。吴军接货时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员现场抓获,并从吴军身上当场搜出一袋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重该袋疑似毒品物质净重50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疑似毒品物质检测出甲基苯胺成分含量为71.3%。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张帅、张磊、张俊卿、卢佳林、刘韦辰等人证言,被告人吴军、张安园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军、张安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军当庭辩称其购买毒品是供自己吸食,并没有贩卖毒品,毒品称重时仅有一名公安民警在场,程序不合法,称重时没有扣除包装袋的重量。

被告人张安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安园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应是从犯,本案张安园所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张安园有坦白情节,认罪悔过,张安园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吴军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2014年10月17日,吴军购买毒品并雇佣被告人张安园到湖北省小林镇接货,张安园明知吴军雇佣其运输的是毒品,仍驾驶自己的豫SDG061号面包车从湖北省小林镇将一包50克毒品运输至信阳市楚王城固始转运站门口,交给吴军。吴军接货时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员现场抓获,并当场从吴军身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重该袋疑似毒品物质净重50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疑似毒品物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吴军身上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为71.3%。

2.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吴军身上现场查获的毒品称重的情况,称重时有两名公安民警在场,毒品除掉包装袋净重50克。

3.罚没收票据,查获的冰毒及运输费用250元被没收。

4.辨认笔录,吴军辨认出李闯是向其本人贩卖冰毒的人,辨认出张安园是为其运输毒品的人,张安园辨认出吴军是其运输毒品的所有人。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吴军、张安园的身份信息。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军、张安园是被抓获归案。

7.破案报告书,证明案件破获情况。

8.张帅建设银行交易信息查询,证明张帅于2014年9月22日、9月26日向吴军转账三次,分别转账500元、200元、200元。

9.证人张帅证言,他从吴老六那购买过十多次冰毒,他用18003761128的手机号给吴老六联系,吴老六的号码是13101761719。通过建设银行相关联的支付宝支付毒资,建行卡号是6217002580002207960,吴老六大名叫吴军,50多岁,住和美广场旁边的东方京城C区一号楼三单元7楼。另外,他还帮助刘波、张佺购买过冰毒,都是从吴军手里买的。

10.证人张磊证言,他一共从吴老六那购买过两次毒品,每次都是400元一包,每小包估计有0.8克。吴军还向赖孩卖过冰毒。

11.证人张俊卿证言,他从吴老六手里买过冰毒,次数很多,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

12.证人刘波证言,2014年10月22日,他让张帅帮忙买点毒品,张帅在体彩广场把一小包冰毒交给他,他给张帅300元钱。还有一次在信阳市火车站的义乌小商品城交的冰毒,他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00块钱给张帅。

13.证人张佺证言,证明他吸食的冰毒是从张帅手中购买的,一共有四次,每次都是200块钱。

14.证人卢佳林,证明他吸食的毒品是从吴老六和张帅手中购买的,从吴老六手中买过两次,从张帅手中买过两次,吴老六的手机尾号是1719,张帅的号码是18003761128。听说张帅的冰毒从吴军那搞的。

15.证人刘韦成证言,证明从2013年11月份左右他开始从吴军手中购买毒品,通过联系吴军手机13101761719,前后从吴军那买过十几次冰毒,有时候直接在吴军家吸食,有时候吴军送给他,在吴军家还见过张帅和张俊卿一起吸食冰毒。

16.证人陈朋朋证言,证明黄宏宇介绍他到吴军那里购买毒品,他从2014年三月下旬开始从吴军那买冰毒,买过很多次,每次都是三、四百块钱,买的冰毒都被他吸食了。

17.证人胡革建证言,证明他从吴军那买过两次冰毒,一次800元,一次500元,通过联系吴军的手机(13101761719)购买的,冰毒被他自己吸食了。

18.被告人吴军供述,2014年10月17日,他手里没有冰毒了,就给湖北随州小林镇一个叫李闯的联系,从李闯手里买点毒品,因手里没有钱,就先通过西亚和美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给李闯汇了2000元钱,剩下的等有钱了再给,卡号是6228483278472330074,户主是叶飞。他让张师傅去小林接的货,张师傅应该知道他去接的货是冰毒,运费是平时的两倍,另外还给张师傅买了一盒烟,张师傅下午9点多回来在固始转运站把货交给他。他买的毒品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卖给别人了,从他那买毒品的有张大鹏、马六、叶老幺、胡革建、潘长江、张磊、张俊卿、赖孩、张帅等人,都是以250元每克的价格卖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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