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

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关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风景区北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信号楼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董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发生挂碰。董某某电话报警,公安交警赶到现场将关某某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属醉酒状态。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关某某一次性赔偿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750元整,双方再无纠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抓获、破案经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艳平

审判员  黄明策

审判员  张陶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