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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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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运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运富,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运富,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运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告人肖运富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日,被告人肖运富和吕本成(已判刑)等亲属到平桥区五里办事处王水村东陈组其亲戚吕本芝家帮助栽秧。当日下午4时许,因琐事与相邻田里栽秧的村民陈山举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肖运富和吕本成分别手持木棒对陈山举头部击打,陈山举被击倒在地,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颅底骨骨折,左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耳外伤性耳鼓膜穿孔。经鉴定:陈山举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2014年3月1日,肖运富与陈山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肖运富赔偿陈山举医疗费等损失15000元,陈山举对肖运富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运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山举的陈述,同案犯吕本成的供述,证人陈明、王秀英、陈汝慧、郭立秀、代西华、邓付梅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原信阳县人民法院(1997)信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陈山举伤情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运富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运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运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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