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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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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丽梅,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丽梅,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书海,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由辉,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丽梅及其辩护人王少华、被告人陈书海、田由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苏丽梅伙同陈书海从各种渠道购买他人身份证,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到湖北武汉、河南信阳等地的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被告人田由辉从陈书海处获得他人身份证,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8张银行卡。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处扣押他人银行卡55张。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石彩平、覃尚德、王岁红证言,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田由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当庭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苏丽梅的辩护人王少华提出:苏丽梅当庭认罪,有从轻情节,且苏丽梅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苏丽梅伙同陈书海从各种渠道购买他人身份证,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到湖北武汉、河南信阳等地的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被告人田由辉从陈书海处获得他人身份证,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交给陈书海。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苏丽梅、陈书海处扣押他人银行卡53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石彩平证言证明,在网上一个叫汉元投资公司的理财网站投资,利用支付宝或电子银行给户名田由辉的支付宝或电子银行账户汇款,后来发现网站打不开了。

2.证人覃尚德证言证明,曾有一张开户人是他本人的邮政银行卡跟身份证一起丢失了。没有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过银行卡。

3.证人王红岁证言证明,他身份证丢失过三次,没在湖北省武汉市和河南省信阳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过银行卡。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物证等,证明从田由辉处扣押覃尚德、王红岁身份证各一张,手机两部。从苏丽梅处扣押手机两部,手机卡八张,他人身份证八张,他人银行卡四张,不知户名的银行卡三张,户名分别为苏丽梅、田由辉的银行卡各一张等。从陈书海处扣押手机一部,他人身份证二十七份,他人银行卡四十九张、动态口令卡、网银盾、手机卡,不知户名的银行卡三张,户名为陈书海的银行卡一张等。

5.户籍证明,被告人苏丽梅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08165520;被告人陈书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01010098;被告人田由辉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803100038。

6.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田由辉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

7.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说明,被告人苏丽梅、田由辉经过网上比对未发现有前科。

8.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4)尤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及永安监狱档案资料,证明2004年8月12日,被告人陈书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日刑满释放。

9.被告人苏丽梅供述,2013年11月份,她听说银行卡可以卖钱。2013年12月份,她跟一个姓陈(不知道名字)的亲戚聊天时,觉得姓陈的可能是搞网络诈骗的,就问需不需要银行卡,并给姓陈的留了电话。2013年12月份,有人打电话问有没有银行卡,她问了要什么样的银行卡后,和一起搞传销的江西人说了,这个江西人按她的要求办了一套银行卡,她给这个江西人1400元。买卡的人把商量好的1800元钱打到她的银行卡(农行储蓄卡622848109158809015)上后,她用顺丰快递将卡发给买卡的人了。2014年2月份,有个一起搞传销喜欢玩电脑的人在网上给她找了个专门卖身份证的QQ号,她让陈书海用陈书海的QQ号和这个卖身份证的联系,买了40多张身份证,花了5100元,收到身份证后开始用这些身份证办卡。后来在河南信阳认识了田由辉,田由辉说比较缺钱,她和陈书海告诉田由辉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银行卡,田由辉在河南信阳开了五张银行卡,都开了网上银行、U盾,还办了一张手机卡。3月份,去年那个买卡的人,说要买卡,她把这一套卡用顺丰快递发给对方,对方往她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481098374918178,户名贾正华)上打了2300元钱,她和陈书海给了田由辉1250元。除了这两套银行卡,还卖过其他的单张的银行卡,且都没开通网上银行,没U盾,都卖给她在湖南长沙搞传销时认识的王总了。后来她遇到王总,王总问有没有银行卡,她说没钱,王总说给她垫钱,她只要把卡办出来寄给王总就行,于是她又找田由辉办了四张银行卡,她还用买来的两张身份证办了两张农业银行的卡,这6张银行卡都没开网络银行,2014年4月份,寄给王总,这6张卡每张按120元钱卖的,她给田由辉50元,共给200元,后来王总打电话说要带网络银行和U盾、手机卡的银行卡,这种卡500元买一张,但她一直说没钱办,于是王总前后给她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卡号6217002580001364705,户名田由辉)上打了1万多元钱,这些钱她和陈书海一起用了,但她担心王总用卡做的案子太大,有的卡办出来也不敢寄过去。她办了大概十几张银行卡。田由辉是主动要一起办卡卖钱。田由辉从陈书海那里拿别人的身份证在信阳市办过卡,都在陈书海那里,还没卖出去。查获的银行卡中,凡是女身份证的银行卡,都是她去办理的,其他的都是陈书海和田由辉办理的。田由辉知道他们办理过这么多卡。去办卡时,陈书海将身份证拿出来,三人从身份证件里拣出和自己长相差不多的,拿着去银行办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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