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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齐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齐某某。 诉讼代理人齐某甲,女,43岁,系洛阳市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49岁。 辩护人刘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齐某某

诉讼代理人齐某甲,女,43岁,系洛阳市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某某,男,49岁。

辩护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女,48岁。

被告单位洛阳置业祥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洛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齐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雍、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单位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孟津县消防大队院内开发祥云阁楼房项目,建设18层商品楼一栋,共二个单元,一层为商业用房,17-18层为复式住宅,2-18层共64套住宅。

一、被告单位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作为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开始对外销售房屋,共销售房子44套,销售的44套房子总房款1066.4192万元,已收预付房款397.3133万元。其中有二套房子属重复销售,分别为:1-1002室,2010年1月9日卖给栾某某后,又于2010年11月12日卖给潘某某,收潘某某预付款73609元;1-1302室,2010年12月12日卖给梁某某后,又于2011年2月26日卖给杨某某,收杨某某预付款77000元;涉嫌合同诈骗数额150609元。

二、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孟津县消防大队院内开发的祥云阁楼房22套房销售给宣启明等人,后公司急需用款,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为了筹集款项,隐瞒了已将部分房产销售的事实,将祥云阁楼房分别重复抵押给多家担保公司或个人并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借款,从担保公司或个人共10家借款3870万元,其中已还3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数额3520万元,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数额3420万元。具体为:

(1)2011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祥云阁楼盘土地使用权(含地上附属物)做为抵押,从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10月6日;后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又利用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在洛阳新区经济开发区汇通街以东、用地界以南、用地界以西、开元大道以北,面积为6708.6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所有附着物)作为抵押,从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期限2011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10日。二笔本金370万元至今未还。

(2)2010年1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与徐某某签订借据、借款合同等手续,借徐某某款五笔计850万元。分别为:

第一笔:2010年12月24日,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第二笔:借款100万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第三笔:借款150万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1月16日;第四笔: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7日;第五笔: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合同约定利息都是按照月息1.5%。实际是按口头约定的3.5%算。五笔本金至今未还。

(3)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祥云阁38套房子作为抵押,从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0月15日。三个月后,张某某还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万元。到5个月借款期满后分二次还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万元。所欠的本金280万元又用祥云阁16套房子作为抵押。至今本金280万元未还。

(4)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祥云阁10套房子作为抵押,从洛阳万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借款期限到期后,2011年12月31日又与洛阳万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了借款二个月至2012年2月28日的展期协议。至今本金未还。

(5)2011年8月29日,张某某通过王某某在王某某姐姐王俊平处借款5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孟津开发的祥云阁31套房子及一层门面房、齐某甲位于洛阳市勤政苑01号商住楼25层01-25-B号房、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2号院34栋4-501房以及洛阳祥云置业全部股权作抵押,和王俊平签订了借款50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在合同期内已还本金30万元,其余本金470万元未还。

(6)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乙照头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张某某还不起该借款,让张某乙将孟津祥云阁11套房子卖给李丽利等群众,张某乙将孟津祥云阁11套房子卖给李丽利等群众时,不知道被告人张某某已将此11套房子抵押给多家担保公司或个人。

(7)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孟津祥云阁47套房产作为抵押,从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1月28日,至今本金未还。

(8)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洛阳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做为担保借王某甲款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3月9日,2011年9月9日已还本金100万元,剩余400万元至今未还。

(9)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用祥云阁17套房子及一套门面房作为抵押,从盛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7月10日。至今本金未还。

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借翟某某款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六个月,至今未还。

三、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将孟津祥云阁房子抵押给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又将该房卖给陈某某等15户群众,共收预付房款1181292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36531901元;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35531901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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