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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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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

(2015)渑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8时40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M327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洪阳段796公里+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右侧自翻,并倾轧公路右侧行人方某,造成方某当场死亡、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7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姚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违反装载规定,在接近急弯时未减速慢行,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4日,姚某某家属支付方某丧葬费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吉某某、李某、王某某、周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方某系全身多部位复合伤死亡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条,被告人姚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违反装载规定,在接近急弯时未减速慢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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