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系原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18号、(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马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5日0时40分许,韩某(另案处理)驾驶豫a×××××号大货车沿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1km+360m路段时发生侧翻,与李超钦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发生两车损坏,李超钦及豫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腾飞、罗夯、赵红军、李红光五人死亡的安全事故。经查,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对2010年7月份张晓博(另案处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豫a×××××红岩金刚货车应当进行安全管理,却违反安全规定对豫a×××××货车的擅自改装(加高、加宽)不予处置,并且还存在未按规定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雨雪天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提醒等义务。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燕某(另案处理)、副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安全员魏某(另案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3年4月7日0时40分左右,申金岭驾驶豫a×××××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嵩山大道汽车东站路段时,与潘文峰驾驶豫m×××××号别克商务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相撞。致潘文峰及豫m×××××号别克商务车乘车人张中平、李会斌当场死亡,豫m×××××号别克商务车乘车人伍春生、曹冠军、杨秀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m×××××号别克商务车乘车人水铁军受伤,造成死亡六人,伤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豫a×××××号重型货车系挂靠在郑州祥云运输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对豫a×××××车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未对实际车主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纵容在其公司挂靠的车辆豫a×××××私自改装车辆(加高)并超载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白某、燕某、王某乙、李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协议,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其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辩称其所有的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无法了解客户车辆是否私自改装并加以整顿,其能履行的是通知他们到公司学习安全运营,通知车辆年审。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特征;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与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祥云公司已经垫付了两起事故的民事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 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在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于2010年3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燕某,于2012年11月1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被告人王某甲。在该公司经营期间,车主张晓博购买的豫a×××××号大货车于2012年7月18日、车主白某购买的豫a×××××号大货车于2011年5月5日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运输。2013年2月5日0时40分许,豫a×××××号大货车沿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1km+360m路段时发生侧翻,与豫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5人死亡,车损2台的交通事故,豫a×××××号大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4月7日0时40分许,豫a×××××号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嵩山大道汽车站路段时与豫m×××××别克商务车相撞,造成六人死亡,伤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豫a×××××号大货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任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认真组织督促和履行对挂靠车辆的管理职责,该两辆挂靠在其公司的车辆违反安全标准改装后发生事故,被告人王某甲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部赔偿“2013.2.5事故”五被害人共计2454750元,全部赔偿“2013.4.7事故”六被害人共计1900000元,事故被害人亲属均已出具谅解书,对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均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某、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与2013年2月5日和2013年4月7日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 2、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2013年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韩某驾驶的豫a×××××号大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该次事故中五名被害人均无责任。2013年4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申金岭驾驶的豫a×××××号大货车负事故同等责任,在该次事故中六名被害人均无责任。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张中平、潘文峰、李会斌、杨秀琴、曹冠军、伍春生系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性窒息死亡。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罗夯系头部、胸部、背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张腾飞、赵红军、李红光、李超钦系胸部遭受较大外力挤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实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为王某甲,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汽车销售、物流信息服务。 7、车辆挂靠协议书,证实车主张晓博购买的豫a×××××号大货车于2012年7月18日、车主白某购买的豫a×××××号大货车于2011年5月5日挂靠在祥云公司名下经营运输。 8、赔偿协议,收款条,谅解书,证实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2013.2.5事故”五被害人赔偿金2454750元。赔偿“2013.4.7事故”六被害人1900000元。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归案。某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