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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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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别名彭亚军),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5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别名彭亚军),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为了抢占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外墙粉刷工程,纠集曹国庆、张永军、张国厂、廖素顺(四人已判),窜至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徒手随意殴打在该处施工的被害人赫东永、侯某。经鉴定,二人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彭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同案人曹国庆、张永军、张国厂、廖素顺的供述,被害人赫东永、侯某的陈述,证人钱某、韩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为了抢占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外墙粉刷工程,纠集曹国庆、张永军、张国厂、廖素顺(四人已判),来到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徒手随意殴打在该处施工的被害人赫东永、侯某。经鉴定,二人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彭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7、8月份时其通过香山村支部书记张某承包到一个工程,其负责街道两边的墙体粉刷,因为后来工人少,张某嫌其施工队干活慢,就又找了其他人。其想阻止别的施工队施工,把工程抢过来,就和张永军联系去工地。在去香山村路上其和张永军、廖素顺等人说,有人把其香山村活给抢了,想让他们过去帮忙把其他施工队的工人撵走,吓唬吓唬施工的工人,把工程重新抢过来。到达香山村后,曹国庆领着廖素顺和一个胖子到工人干活的地方就打起来了。后从上面下来一个个子较高的男子,张永军打了那个人几拳,廖素顺和那个胖子也一起围着打那个人。其怕事情闹大,就喊着张永军等人上车走了。

2、同案人曹国庆的供述,证实2011年彭某接了一个粉刷公路两边墙体的活,其和彭海勇、孙志强三人领人干活。后来其发现有人在干着他们接的活,然后其去让那两个人停下他们不停下,其给彭海勇说了,彭海勇说让彭某处理这事。下午时,彭某带着四个人到平陌香山村找到其,让其领着三个人去找那两个刷墙的工人,找到后将那两个人打了一顿,就走了。

3、同案人张永军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15时许,其与廖素顺、张国厂在新密市长宁街吃饭喝酒,彭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和他一块去工地一下,其开着车找到彭某,彭某找了一个司机开着车,五个人都往工地赶。在路上,彭某说工地上有两个人抢了他的活,让他们三个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别让他们在那儿干活了。到平陌后,见到曹国庆,彭某让曹国庆领着他们过去撵那两个人。廖素顺、张国厂跟着曹国庆走了,其在后面,看到曹国庆三人和那两个人吵架,后三人将那两个人中一个年龄较大的那个人按在地上打,其也过去打。然后其与另外一个工人去找彭某,这时曹国庆、廖素顺、张国厂就从后边追了上来,开始对这个人殴打,其也参与打,彭某说让走人,他们就坐上车走了。

4、同案人张国厂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其与张永军、廖素顺在新密市区吃饭喝酒时,彭某给张永军打电话让张永军跟他一起去平陌,彭某找了一个司机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平陌。在路上,彭某说有人抢他的活了,让他们过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让他们停下干活。到地方后见到曹国庆,彭某让曹国庆领着他们过去,其和张国厂跟着曹国庆过去了,张永军在后面跟着。过去后跟两个刷墙的工人先是对骂,后来发生厮打,厮打后就坐上车走了。具体如何打的,其喝多了记不清。

5、同案人廖素顺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其与张永军、张国厂在新密市长宁街吃饭喝酒时,彭某给张永军打电话让张永军跟他一起去平陌,彭某找了一个司机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平陌。在路上,彭某说有人抢他的活了,让他们过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让他们停下干活。到地方后见到曹国庆,彭某让曹国庆领着他们过去,其和张国厂跟着曹国庆过去了,张永军在后面跟着。他们几个见到那两个刷墙的工人后开始打起架来,后来张永军和一个工人去找彭某,他们几个也跟了过来,开始对另外一个工人殴打,后来彭某喊着让走,他们几个人就坐上车走了。

6、被害人赫东永陈述,证实其与被害人候某是跟着侯军干活的,侯军安排他们两个在平陌香山村粉刷墙,这个活以前是别的包工队干的,村干部嫌他们干的不合格就让侯军接着干,侯军就安排他们两个干。2011年12月18日,其与候某两人在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批墙,中午1点钟左右,一个男子说其抢了他的生意,还说了些威胁的话。15时左右,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4、5个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候某跑到一边打电话去了,他们打完其之后,又对候某进行了殴打,打过之后就走了。

7、被害人候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其与赫东永在批墙,中午1点钟左右,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过来说不让他们干了。当日下午4点多钟,过来一辆面包车,还有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领着4、5个人过来开始打赫东永,其走到远处准备打电话,那几个人过来又将其打了一顿。

8、证人钱某、董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其在自己的组里面看别人批墙,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到刷墙工的旁边,与刷墙工吵了几句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骑摩托车的男子领着一辆面包车来了,车上下来5、6个人,对两个刷墙的工人进行殴打。

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香山村需要粉刷墙,其找了彭某承包,彭某找人干活,后来剩下一些尾活,彭某的人手不够,其又找了侯军来粉刷,侯军找了两个人干了两天的活,第二天被彭某的工人给打了。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曹国庆辨认被告人彭某的情况。

11、诊断证明、检查单、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二被害人入院治疗的情况及经鉴定二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12、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彭某赔偿二被害人15000元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情况。

1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曹国庆、张永军、张国厂、廖素顺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1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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