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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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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孟博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孟博,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0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孟博,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孟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孟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孟博驾驶牌照为豫AM276T的白色依维柯牌轻型封闭货车(登记车主为侯某某)沿郑尧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侯寨收费站0KM+500M处时,与路中间交通设施相撞,致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害人董某某当场死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孟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马孟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孟博受伤,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马孟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月22日,车主侯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家属损失6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马孟博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害人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及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孟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孟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孟博驾驶牌照为豫AM276T号依维柯轻型封闭货车(登记车主为侯某某)沿郑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侯寨收费站0KM+500M处时,与路中间交通设施相撞,致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害人董某某当场死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孟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马孟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孟博受伤,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马孟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月22日,车主侯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家属损失6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马孟博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孟博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驾驶豫AM276T号依维柯牌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侯寨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该事故致乘车的被害人董某某当场死亡;

2、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孟博因此事故受伤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事故认定:马孟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马孟博及其驾驶机动车的信息查询情况;

(4)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孟博所受伤情情况;

(5)被害人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6)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证明本案事故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孟博谅解的事实;

(7)前科证明,经查询,被告人马孟博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8)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孟博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明经检验,被害人董某某系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马孟博驾驶豫AM276T号依维柯牌轻型封闭货车发生事故的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孟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马孟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马孟博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孟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2、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马孟博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被告人马孟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马孟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孟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艺伟

人民 陪 审员 夏 静

人民 陪 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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