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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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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锋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锋,男,1982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河南省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锋,男,1982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9月18日由郑州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锋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2013年3月,被告人李锋在担任鸿富锦公司D01二楼喷砂课课长期间与苏红涛(另案处理)预谋,由李锋负责在公司收集手机配件物料、苏红涛负责将物料带出厂区并予以销售,李锋遂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下属组长王永华(另案处理)从其主管车间和其他车间收集iPhone5手机后盖576片(共计3箱),后李锋指使其车间负责物料的何广超签放行单,由王永华将该576片iPhone5手机后盖拉至D01一楼电梯口交至苏红涛,由苏红涛将该物料带出厂区并予以销售。李锋事后得到苏红涛所给人民币45000元,并将其中20000元分与王永华。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6.782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598,576片iPhone5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165987元。

2013年8月,被告人李锋在担任鸿富锦公司A05一楼喷砂课课长期间伙同A05一楼生产组长王永华、物料员裴欢(另案处理)将其主管车间内生产线上多出来的iPhone5S手机后盖从A05一楼西侧卷闸门门缝往外塞的方式带出,2013年10月左右,李锋利用申通快递物流方式将150片iPhone5S手机后盖邮寄给苏红涛,事后苏红涛给李锋两部iPhone5手机和现金人民币6000元。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3.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651,150片iPhone5S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40597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李锋伙同马文涛(另案处理)、苏红涛、王永华、裴欢经预谋后,由马文涛提供768片iPhone5S手机后盖(共计4箱),李锋、王永华、裴欢负责带出厂区,苏红涛负责销售,马文涛遂将四箱iPhone5S手机后盖通过物流运到李锋主管楼层,由田绍洪在车间外放风,李锋、王永华、裴欢通过卷闸门往外塞而后由王永华、裴欢、邱守峰通过装在衣服口袋和缠在身上的方式往外运出,由马文涛、苏红涛在E区大门口接应,事后李锋分得好处费20000元,王永华、裴欢各分得好处费10000元。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3.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651,768片iPhone5S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207857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李锋与苏红涛、马文涛预谋后,由马文涛提供1344片iPhone5S手机后盖(共计7箱),由李锋找到鸿富锦公司B07一楼生产课长褚卫锋(另案处理),将该批物料暂时存放由褚卫锋负责管理的B07一楼,马文涛将该批物料送至B07一楼码头,后由苏红涛安排人将物料拉出厂区,而后由苏红涛予以销赃。李锋事后分得好处费40000元,将其中14000元分给褚卫锋。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3.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651,1344片iPhone5S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36375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4年4月份,鸿富锦公司A05一楼物流线长闫翔(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锋,通过李锋利用申通快递物流邮寄给苏红涛180片iPhone5S手机后盖,李锋将代为销售所得的50400元人民币全部给予闫翔。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S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3.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651,180片iPhone5S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48716元。

2014年4月,鸿富锦公司A05一楼生产组长常卫(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锋,通过李锋利用申通快递物流邮寄给苏红涛1800套iPhone5手机后盖上下U玻璃,李锋将代为销售所得的3600元人民币全部给予常卫。经鸿富锦公司出具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每套iPhone5手机后盖上下玻璃为3.5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362,1800套iPhone5手机后盖上下U玻璃折合人民币价值38658元。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李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补偿鸿富锦公司经济损失,取得公司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锋的供述;同案犯苏红涛、王永华、裴欢、马文涛、邱守峰、闫祥、常卫、田绍洪、褚卫锋的供述;证人安××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李锋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锋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罪

2013年3月,被告人李锋在担任鸿富锦公司D01二楼喷砂课课长期间与苏红涛(另案处理)预谋,由李锋负责在公司收集手机配件物料、苏红涛负责将物料带出厂区并予以销售,李锋遂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下属组长王永华(另案处理)从其主管车间和其他车间收集iPhone5手机后盖576片(共计3箱),后李锋指使其车间负责物料的何广超签放行单,由王永华将该576片iPhone5手机后盖拉至D01一楼电梯口交给苏红涛,由苏红涛将该物料带出厂区并予以销售。李锋事后得到苏红涛所给人民币45000元,并将其中20000元分与王永华。经鸿富锦公司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iPhone5手机后盖外框组件单价为46.7829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1598,576片iPhone5手机后盖折合人民币价值165987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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