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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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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晓英,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晓英,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晓英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经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协商,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付晓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泰通讯城三楼5组19号柜台打工时,趁5组18号柜台的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于柜台下纸箱内的三部银色苹果牌5S手机盗走,后刘某某报警,付晓英主动承认其盗窃上述三部手机并同刘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派出所说明情况。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显示:被盗苹果5S手机,每部价值1850元,共计5550元。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同年1月27日,民警将付晓英传唤到案,其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次日,刘某某对付晓英的行为表示谅解。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联、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指认藏匿手机地点照片、谅解书、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晓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付晓英判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付晓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晓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付晓英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付晓英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付晓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付晓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晓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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