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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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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武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胡涛,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涛、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2013年8月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K02—1FCG前加工车间KT仓线长被告人史某某自供伙同KT仓物料员杨建欣预谋后利用二人管理物料的职务便利,采用夹带的作案方法,将鸿富锦公司K02—1FCG前加工车间KT仓内的10000个缓冲垫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史某某将1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获利1500元,赃款由史某某、杨建欣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1015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697,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63元,10000个缓冲垫价值63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史某某自供伙同杨建欣预谋后利用二人管理物料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方法,又将鸿富锦公司K02—1FCG前加工车间KT仓内的10000个缓冲垫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史某某将1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获利1500元,赃款由史某某、杨建欣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1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336,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61元,10000个缓冲垫价值61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某预谋后利用管理物料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方法,将鸿富锦公司K02-1FCG前加工车间KT仓内的10000个缓冲垫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史某某将1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获利1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1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1,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61元,10000个缓冲垫价值61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预谋后利用管理物料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方法,将鸿富锦公司K02—1FCG前加工车间KT仓内的10000个缓冲垫、50000个固定圈带出鸿富锦公司。后史某某将10000个缓冲垫、50000个固定圈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获利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096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49,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59元,10000个缓冲垫价值5900元;固定圈单价0.0551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146,折合人民币固定圈单价0.34元,50000个固定圈价值17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史某某自供明知杨建欣给其的

30000个缓冲垫来路不正,仍帮助将该3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后史某某将出售缓冲垫获利的5100元交给杨建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1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1,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61元,30000个缓冲垫价值18300元。

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史某某自供明知孙凯云给其的

20000个缓冲垫来路不正,仍帮助将该2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后史某某将出售缓冲垫获利的3400元交给孙凯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1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1,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61元,20000个缓冲垫价值122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自供明知杨建欣给其的30000个缓冲垫来路不正,仍帮助将该3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后史某某将出售缓冲垫获利的5100元交给杨建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096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49,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59元,30000个缓冲垫价值17700元。

2014年3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自供明知杨建欣给其的20000个固定圈、徐森给其的20000个缓冲垫来路不正,仍帮助将该20000个固定圈、20000个缓冲垫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后史某某将出售固定圈获利的2200元交给杨建欣,将出售缓冲垫获利的3600元交给徐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缓冲垫单价0.096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49,折合人民币缓冲垫单价0.59元,20000个缓冲垫价值11800元;固定圈单价0.0551美元,当日美元汇率6.1146,折合人民币固定圈单价0.34元,20000个固定圈价值6800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史某某出售的物料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从史某某处收购共计140000个缓冲垫、70000个固定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40000个缓冲垫、70000个固定圈共价值108200元。

2014年3月17日,武某某退还鸿富锦公司人民币30100元;2014年3月18日,史某某退还鸿富锦公司人民币49400元。2014年3月18日,鸿富锦公司工作人员将史某某、武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史某某、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史某某、武某某的供述;证人史××、翟××、黄×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赃物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史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史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史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作用小,没有获利,应当认定为从犯;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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