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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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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有才,男,1963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有才,男,1963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有才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有才酒后驾驶豫AX156S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治路时,被在此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刘有才的血醇含量为93.58mg/100ml。

刘有才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血醇鉴定意见书、年龄证明、前科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有才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有才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刘有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刘有才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有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有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有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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