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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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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栓亮等四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栓亮,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栓亮,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连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8月1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亮,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正,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栓亮、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栓亮、王连军、被告人王某亮及其辩护人曹乾伟、被告人王某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阻止被害人马某某给新郑机场二期建设工地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运送青石,被告人王栓亮组织、安排、煽动山石王村村民于2014年5月18日20时至20日11时期间,在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门口,拦截马某某组织的运输车队,其中被告人王连军以其黑色奇瑞轿车、被告人王某亮以其白色厢式货车先后围堵料场门口、被告人王某正以其电动三轮车为堵门村民运送食物并将该三轮车停放于运输车队前面,山石王村村民堵门行为致使马某某组织的运输车队无法进行正常工作,造成马某某租车违约金损失共计38.4万元。

王栓亮、王连军于2014年6月8日在新郑机场二期建设工地被民警抓获。王某亮于2014年6月8日在航空港区创业中心被民警抓获。王某正于2014年9月24日在航空港区润丰悦尚小区被民警抓获。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9日,王栓亮家属、王连军家属对马某某的损失作出赔偿,马某某对王栓亮、王连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栓亮、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朱某甲、许某某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栓亮、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王栓亮系首要分子,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认为王连军、王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栓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首要分子。

被告人王连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亮的罪名无异议,王某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由航空港区山石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亮平时表现较好。

被告人王某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为阻止被害人马某某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新郑机场二期建设工地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运送青石,被告人王栓亮组织、安排、煽动山石王村村民于2014年5月18日20时至20日11时期间,在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门口,拦截马某某组织的运输车队,其中被告人王连军以其黑色奇瑞轿车、被告人王某亮以其白色厢式货车先后围堵料场门口、被告人王某正以其电动三轮车为堵门村民运送食物并将该三轮车停放于运输车队前面,山石王村村民堵门行为致使马某某组织的运输车队无法进行正常工作,造成马某某租车违约金损失共计人民币38.4万元。

被告人王栓亮、王连军于2014年6月8日在新郑机场二期建设工地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亮于2014年6月8日在航空港区创业中心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正于2014年9月24日在航空港区润丰悦尚小区被民警抓获。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9日,王栓亮、王连军亲属对马某某的损失作出赔偿,马某某对王栓亮、王连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栓亮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8日晚,为阻止被害人马某某给新郑机场二期建设工地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运送青石,其与部分同村村民在该项目部料场门口拦截马某某组织的运输石料的货车进出工地,以及被告人王连军以其黑色奇瑞轿车、被告人王某亮以其白色厢式货车先后围堵该项目部料场门口,王某正以其电动三轮车为堵门村民运送食物并将该三轮车停放于运输车队前面的事实;被告人王连军、王某亮、王某正关于在王栓亮组织、安排和煽动下在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积极参与围堵大门和阻拦运料车辆的供述与王栓亮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卷中另附有王某正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8日20时至20日11时期间,被告人王栓亮等数十名村民围堵并阻拦其组织的运输车队向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料场卸货,时间长达40个小时,为此其支付了租车违约金共计38.4万元的相关情况;马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印证了其取款15万元用于支付租车赔偿款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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