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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国犯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国,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国,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红娟、周放,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立国及其辩护人周红娟、周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冯立国在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内,以10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案处理)一盒疑似毒品(内有毒品两小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78.96克、7.98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立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冯立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冯立国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冯立国在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内,以10600元的价格向李某(另案处理)贩卖一盒疑似毒品(内有毒品两小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78.96克、7.98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4月底在网上认了一个叫“姜某”的卖毒品冰毒的人。2014年5月4日,其和“姜某”联系,让“姜某”给其准备100克冰毒。“姜某”给他说100克冰毒一共10600元,其听后认为价格合适,就同意买了,并商议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晚其在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开了211房间,后其和孔某某一起来到了该房间,并用自制的冰壶吸食了自带的毒品冰毒。大约21时,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一名男子对其说其要的货从信阳带过来了,让其到火车站金阳光酒店1005房间拿。其就来到金阳光酒店,见到了一个男子,后来得知该男子叫冯立国。因为其身上没有10600元钱,其就让冯立国和其一起到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期间其让杨某、王某某也来该房间,还让杨某带了4000元钱给其。其将自身带的4000元和杨某带的4000元共计8000元给了冯立国,因为还差2600元,其就让冯立国把货拿过来,其再把剩下的2600元给冯立国。冯立国听后也同意了,因为怕冯立国拿钱跑了,其就让王某某陪着冯立国去拿毒品冰毒。其和孔某某、杨某在房间吸食冰毒等冯立国取货的时候,有民警进入房间讯问他们吸食毒品的事情。正在讯问时,冯立国和王某某回到了房间,随后民警将两人控制。当时冯立国就把取回来的100克冰毒和毒资交给了民警,后来民警就把他们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李某,并曾卖给李某冰毒。2014年5月4日22时左右,其到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拿东西时,看到李某带着冯立国上楼了。一会儿,李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211房间。其和一个叫杨某的同时来到211房间,到房间后其看见李某、孔某某和冯立国在房间内,当时桌子上有吸食冰毒的冰壶,其就上前吸了几口。之后,李某让其跟着冯立国去金阳光酒店1005房间拿东西,其当时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其陪着冯立国来到金阳光酒店1005房间,冯立国从房间内床下拿出一个手机盒子。后来其和冯立国再次来到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看到有民警在房间内,后冯立国就承认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最后民警把他们带回派出所。

三、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曾经和李某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5月4日,李某说他缺钱,让其借给他一些。当时其身上有4000元,李某说过两天就能还其,其就同意借给李某钱了。到了晚上,李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在5月5日凌晨,其就拿着4000元钱来到该房间。其是和王某某一起进的房间。到房间后,其见到冯立国、孔某某也在,还看到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其把4000元钱给了李某,李某把钱转手给了冯立国,两人说了什么给了多少钱,还差多少钱的话。之后其用冰壶吸食冰毒,这时冯立国和王某某出去了。后来警察进入房间,进行询问。正在询问时,冯立国和王某某进来了,警察从冯立国身上找到一包好像冰毒的透明晶体,就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

四、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李某后曾和李某一起吸食过冰毒。2014年5月4日晚上,其接到李某的电话后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并和李某一起吸食了冰毒。期间李某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李某带着冯立国回来了。又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和杨某也来了。他们说了一会儿话后,王某某和冯立国出去了。到了5月5日凌晨,有民警来到房间。民警正在了解情况时,王某某和冯立国回来了。最后,他们一起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

五、被告人冯立国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4日晚上,其按照一个叫“顺子”的要求携带一盒毒品来到郑州,要将毒品交给李某,并收取李某10600元钱。其在郑州市火车站金阳光酒店开了1005房间,并把毒品藏在房间内的床下面。之后,其按照“顺子”的要求联系了李某。李某来到金阳光1005房间后,其要10600元钱。李某以钱不够为由带其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4号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来到房间后,其看到孔某某也在,但李某只给其4000元钱,其说不够。李某就给杨某打电话说想借4000元,并让杨某拿过来。再后来,杨某与王某某一起来到房间,杨某把4000元钱给了李某。李某就把钱给了其,并让其先取货,李某在房间凑剩下的钱,其同意了。李某派王某某和其一起回金阳光酒店取货。二人回到金阳光酒店后,其从床下将盒子取出来就和王某某一起回到了吴家驿栈酒店211房间。进入房间后,其发现有民警在。民警对其开始询问,其就将毒品和收李某的钱给了民警。最后,民警把他们几人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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