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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万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鹏,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保民、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闯、王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靳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闯及其辩护人刘百顺、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朱保民、李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万闯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一辆豫A5PF21丰田RAV4轿车质押给李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闯无钱还款,2014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万闯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王鹏偷车,被告人万闯给被告人王鹏提供了该车的备用钥匙、作案工具,并指认了停车地点后,被告人王鹏将李某某停放到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家属院内的汽车偷偷开走,得报酬10000元。后被告人万闯通过朱某某将该车转押给他人。经查,该车价值2358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万闯、王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万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出示的证据亦不表示异议。以自己不懂法为由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万闯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当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宽大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闯是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分期付款购买的轿车,该轿车已抵押按揭贷款,公司是唯一的抵押权人。万闯就无权将该轿车再抵押给其他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被害人李某某对该轿车的占有也不具有合法性。万闯让王鹏将该轿车偷偷取回后没有以自己质押的轿车丢失为由向质权人要求赔偿车款或者要求以车款抵债,说明万闯取回轿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鹏取回的是委托人万闯自己所有的轿车,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被告人王鹏以秘密手段将属于被告人万闯自己的轿车收回,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万闯在郑州裕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豫A5PF21丰田RAV4轿车一辆。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万闯将该轿车及行车证质押给李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闯未能按约定还款。2014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万闯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王鹏偷车,被告人万闯给王鹏提供了该车的备用钥匙、液压钳,让王鹏看了补办的行车证,并指认了停车地点,后被告人王鹏将李某某停放到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家属院内的轿车偷偷开走,朱某某为万闯垫付报酬10000元。第二天,被告人万闯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又将该轿车以同样的方式向他人质押借款100000元,支付给朱某某12000元后将余款挥霍。后被害人李某某及担保人向被告人万闯询问该质押轿车的下落时,其又故意隐瞒真相不予承认。经查,该轿车价值2358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4月27日,我借给万闯150000元钱,万闯把车抵押给了我,当时我们签有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他当时把轿车和行车证交给我了,我不知道他是分期付款买的车。

2、被告人万闯供述,我借李某某150000元钱,期限一个月,写的有借条,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实际上是把汽车抵押给李某某,李某甲是担保人。抵押车时我将车钥匙及行车证交给李某某了,偷车前一个星期我在郑州车管所又补办了行车证。借款到期后因我还不起钱,有一天在郑州我对朱某某说我的车在李某那抵押着,快到期了,李某某催着要违约金,我现在没钱还他。朱某某说认识有收车的,不行的话就把车收回来,我就同意了。随后朱某某就给收车的人打电话说明了车的情况,并谈好了收车价钱。之后,朱某某将收车人的电话给我了,让我给收车人联系。收车人来后,我就把行车证和车钥匙给他了。偷回来后第二天,我以10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山东的一个人。李某甲打电话问是不是我开走的车,我没有承认。“把车收回来”就是偷回来的意思。

3、被告人王鹏供述,我在郑州众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门工作。我帮扶沟县的万闯把他抵押到担保公司的车开走了。朱某某介绍说他有个伙计的车抵押到担保公司了,让我想法弄出来,他说车有手续,还说给我10000元。和万闯见面后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欠担保公司的钱,把车抵押了。他把身份证、行车证和车钥匙给我了。那天晚上,我把他的车弄出来了,朱某某给我10000元,他自己落2000元。

4、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6月份,万闯在郑州找到我说有一辆车,想找人帮忙收回来,他说车有正规手续,我就给他联系一个收车的人叫王鹏,他是在郑州分期公司专门负责收车的。我和王鹏当时谈费用是12000元,其中有我2000元好处费。收车后,我替万闯给王鹏10000元。第二天,我帮万闯把车又抵押出去,抵押款100000元,万闯给我12000元。

5、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4月27日,万闯找李某某借钱150000元,并同意把他的车作抵押。我就领他去见李某某,经协商,李某某同意借给万闯150000元,万闯打了一个借条和一份车辆买卖协议,我是担保人。还款期限快到时,我们和万闯联系不上,李某某说到6月5号万闯不还款,让我还款并把车钥匙给我。6月5日我交给李某某150000元,李某某把钥匙给我,我们去开车时发现车被盗了。我给万闯打电话,他说不是他干的。

6、证人王某某证言,经查询丰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系统,万闯是2013年12月份在我们店分期付款买的一汽丰田RAV4轿车,首付60000多元,分期付款在丰田(中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作按揭,以后每月向丰田(中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付款4700元左右。现我们店和丰田(中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没有收回该辆车。

7、证人秦某某证言,和李某某一起到中行看监控,发现2014年6月4日晚上8点14分,有一个人掂了工具箱,从中行家属院门口进到里面,两分钟后车被开走了。

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盗轿车停放现场的情况。

9、书证借条、轿车买卖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各一张,证明以轿车买卖的形式实际质押借款的时间是2014年4月27日,借款数额是150000元,质押轿车是被告人万闯的豫A5PF21丰田汽车的事实。

10、书证票据一份,证明该轿车税价2358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程序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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