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明良,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扶沟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良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良及其辩护人周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明良身为力神公司东北区域经理,于2014年2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分别收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民农机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拖拉机的货款3万、7万、1万元后,利用保管该款项的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2014年3月16日,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富锦市佰盛农机经销处购买拖拉机的货款35.304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2014年4月14日,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五常市联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拖拉机的货款6.051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2013年5月10日,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庆安县付某某购买拖拉机的货款20.8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2014年6月24日,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纳河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的货款9.98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以上款项共计83.135万元,用于赌博50余万,用于购买彩票30余万元。2014年7月10日周明良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1日,周明良家属退回力神公司34.35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周明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明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辨称最后一笔货款9.98万元不是用于赌博,而是用于还贷款、还信用卡和还借别人的钱了。以部分退赃、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明良于2011年至2014年任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经理,负责黑龙江省拖拉机销售业务。2014年2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被告人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兴民农机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拖拉机的货款3万、7万、1万元后,利用保管该款项的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富锦市佰盛农机经销处购买拖拉机的货款35.304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五常市联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拖拉机的货款6.051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庆安县付某某购买拖拉机的货款20.8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明良收到黑龙江省纳河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的货款9.98万元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 以上款项共计83.135万元,用于赌博50余万,用于购买彩票30余万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明良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1日,周明良家属退回力神公司34.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明良供述,2013年5月收到黑龙江省庆安县付某某三台拖拉机款20.8万元,后付给赵宏力运费7000元,退给付某某5000元;2014年4月收黑龙江省五常市金某某一台拖拉机款60510元;2014年3月收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刘某某分两次汇的拉机款共11万元;2014年4月收黑龙江省佳木斯富锦市佰盛农机公司郑某某拖拉机款35.3万元;2014年6月收黑龙江省讷河市高某某拖拉机款9.98万元。共计80多万元货款没有入公司帐户,全部汇入我个人帐户,用于购买彩票、赌博了。2、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我通过周明良购买4台554型拖拉机,给他打款20多万现金,当年他给我发了2台704型拖拉机。2014年4月份,周明良又给我发一台554型拖拉机,最后周明良又退还我现金3000元。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公司于2014年初和北京弗雷森公司做生意,共进拖拉机18台,价值110多万元。其中有11万元的货款是付给弗雷森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明良了,这些都是刘某某经手办理的。其中有两笔共80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13日、5月16日汇给周明良的农村信用社卡上了;另外有一笔30000元的货款是2014年2月12日经刘某某打到周明良的农行卡上了,是周明良的个人帐户的事实。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初,我和周明良谈准备要三台拖拉机,2014年6月24日,我在讷河农业银行打给周明良现金99800元,也是打在他的农行卡上,但到一周之后,我给他打电话,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没有给我们发车的事实。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我公司给周明良联系想购一台554型拖拉机,2014年4月14日,我按周明良提供的卡号622848001087216117,给他打上包括费用共计60510元。后来,我们公司不要这台车了,让周明良把款给我打回来,可他一直拖着没有打给我们,到现在款也没有打回来的事实。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16日,我给周明良汇购车款353000元,汇到周明良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卡号是622848001087216117)的事实。7、证人张圣涛的证言,证明周明良爱买彩票,都是在彩票站,体彩福彩买的事实。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周明良是黑龙江区域经理,我是该区域的业务员,我们是上下级关系。有几次我跟周明良见面时,见他手里拿着四、五张彩票,另外我见过他在网上买过一次,买多少我不清楚,有时也打牌赌钱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明良的户籍信息。10、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明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1、河南省力神机械公司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明良2011年至2014年4月底任本公司黑龙江区域销售经理的事实。12、汇款证明、个人借记卡明细表,证明周明良信用联社、邮政储蓄帐户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记卡收支明细清单,显示收到以上货款共计83.135万元明细的事实。13、收据,证明河南省力神机械公司三次收到周明良家属退回赃款共计34.35万元的事实。14、发破案报告,证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明良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