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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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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

(2015)扶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另案处理)乘坐张某甲(另案处理)租赁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利用自制的撬锁工具盗窃一辆黑色铃木125摩托车,后被告人周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50元。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乘坐张某甲驾驶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利用自制的撬锁工具盗窃一辆黑色豪爵铃木摩托车,后被告人周某某和张某甲一起在太康县马头乡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乘坐张某甲租赁的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到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街上一家弹棉花处盗窃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太康县的刘某甲(另案处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2730元。

2013年4月21日下午,张某、张某甲驾车到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蓝码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盗走,价值5100元。当天二人到太康县与周某某联系后,张某和周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并分赃。

2013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张某甲驾车到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蓝码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田某甲、朱某甲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黑色五羊摩托车和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共计价值10000元,后周某某、张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分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其也没有参与销赃和分赃,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张某甲(已判刑)驾驶张某甲租赁的轿车,利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先后四次分别到扶沟县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价值3250元的黑色铃木125型摩托车一辆、盗窃被害人袁某甲价值2800元的黑色豪爵铃木摩托车一辆;到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街上一家弹棉花处盗窃被害人宋某甲价值2730元的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到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蓝码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甲、朱某甲的黑色五羊摩托车及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各一辆,共计价值10000元,后将所盗的摩托车销赃并分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了2013年3、4月份,其与张某、张某甲驾驶租赁的轿车先后到扶沟县人民医院盗窃摩托车二辆;到扶沟县一乡镇盗窃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到柘城县一网吧门口盗窃摩托车二辆,后将所盗的摩托车销赃并分赃,所得赃款被挥霍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了2013年4月7日下午2时许,其停放在扶沟县人民医院内的豫P6K161的黑色豪爵铃木两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3、被害人袁某甲陈述了2013年4月12日下午17时许,其停放在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北门的黑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4、被害人宋某甲陈述了2013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其停放在吕潭乡尚村岗街上弹花处大门口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5、被害人田某甲陈述了2013年4月30日下午,其停放在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一网吧门口的黑色五羊牌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6、被害人朱某甲陈述了2013年4月30日下午,其停放在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蓝码网吧下边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7、证人张某、张某甲证言,均证实2013年4月份,其二人伙同周某某驾驶租赁的轿车,先后四次分别到扶沟县人民医院盗窃摩托车二辆、到扶沟县一乡镇盗窃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到柘城县一网吧门口盗窃摩托车二辆,后将所盗的摩托车予以销赃并分赃的事实。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中午12时许,宋某甲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尚村岗十字街东边弹花的院墙外被盗的事实。

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田某甲的母亲,2013年4月30日,其儿子田某甲打电话说家中的黑色五羊牌摩托车在柘城县张桥乡赵楼村一网吧门口被盗的事实。

10、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朱某甲的朋友,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朱某甲驾驶摩托车带其去赵楼蓝码网吧上网并将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后发现摩托车在网吧门口被盗的事实。

11、证人吕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蓝码网吧的老板,2013年4月30日在网吧上网的田某甲和朱某甲的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12、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系田某甲的朋友,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其去蓝码网吧上网时听田某甲说田某甲的摩托车在网吧门口被盗的事实。

13、证人田某乙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田某甲的朋友,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田某甲驾驶摩托车带其去赵楼蓝码网吧上网并将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后发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14、被害人陈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车辆信息等复印件及被盗豪爵摩托车、宗申三轮摩托车的车辆一致性相关信息,证实被盗的摩托车的信息。

15、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扶沟县公安局扣押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作案工具“蹩子”五把及其余工具若干,以及扶沟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27日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予以发还的事实。

16、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张某甲盗窃时驾驶的汽车系张某甲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汽车的事实。

17、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张某甲、刘某甲辨认,被告人周某某系伙同张某、张某甲实施盗窃并销赃的人员,以及刘某甲系2013年4月13日张某甲、张某、周某某在吕潭乡尚村岗街上盗窃红色三轮摩托车的购赃者的事实。

18、物证照片。

19、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字(201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2730元,铃木两轮摩托车价值3250元,豪爵两轮摩托车价值2800元,合计价值8780元。

20、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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