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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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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害人)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害人)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杜登坡,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冯锦珂、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杜登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母亲王某甲等人到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后几人以其表妹于某被班主任刘某甲侮辱为由,质问刘某甲,后于某的母亲王某乙、李某甲的母亲王某甲用手朝刘某甲脸上扇几巴掌,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朝刘某甲头面部打,致刘某甲鼻部受到伤害,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刘某甲系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伤情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诉称,2014年3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甲在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随意殴打刘某甲致其轻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此,要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冯锦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宋某、田某、聂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职教中心医务室收款条一张,计款30元;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各一份,计款2174元;扶沟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2张,计款440元;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1张,计款310元;河南省运输客票发票联3张,计款300元;就餐费票据5张,计款340元。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愿意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进行赔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李某甲没有犯罪前科,应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愿意赔偿,对没有证据加以印证的诉讼请求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母亲王某甲等人到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后几人以其表妹于某被班主任刘某甲侮辱为由,质问被害人刘某甲,后于某的母亲王某乙、李某甲的母亲王某甲用手朝被害人刘某甲脸上扇几巴掌,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朝被害人刘某甲头面部打,致刘某甲鼻部受到伤害,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3月24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医务室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0元,并于当日到扶沟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440元。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8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004元,期间,被害人刘某甲到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310元。2014年3月28日,被害人刘某甲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2014年3月24日,其接到母亲王某甲的电话听说其表妹于某在学校被班主任刘某甲欺负了,后其和妻子刘某、母亲王某甲以及于某的母亲王某乙等人一起到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去找到刘某甲,后王某乙、王某甲用手扇并挖刘某甲的脸部,其用拳头朝刘某甲面部打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了2014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在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被学生于某的母亲、嫂子、姨和表哥殴打,以及于某的表哥用拳头朝其鼻梁上打了一拳的事实。

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是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2014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在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三楼图书室看见一名学生的母亲朝刘某甲脸上扇,一名男子用脚踹并用手朝刘某甲脸部和鼻子上打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聂某甲证言,证实二人系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2014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看到有几个人在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上打教师刘某甲,其中有两个女的用手朝刘某甲脸上抓、扇,另一个男的用脚朝刘某甲身上跺,之后该校孙校长过去将双方劝开的事实。

5、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2014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听到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学楼3楼走廊有吵闹的声音,其出去看到刘某甲鼻子往下滴血,脸上也有血,一名学生家长在骂教师刘某甲并想上去打刘某甲,被旁边的教师拉住后,该校孙校长过去过去将双方劝开的事实。

6、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副校长,2014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其听到三楼有打骂的动静后就赶到教学楼三楼,看到三个妇女和一个男的在打骂该校教师刘某甲,之后该校几个教师将双方劝开的事实。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其听说女儿于某在学校出事之后便赶到学校,在听女儿于某说班主任摸她的情况之后,其就去找学校领导,走到楼道口时碰见于某的班主任刘某甲,其便质问刘某甲并朝刘某甲脸上扇了两巴掌,以及于某的表哥李某甲是否打刘某甲其没有看清的事实。

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其听说外甥女于某在学校出事了,其到扶沟县职业教育中心后看到于某在操场上哭,于某的同学说班主任欺负于某了,后于某的母亲王某乙赶来后和其一起去找于某的班主任,在教学楼三楼背面的楼梯口碰到于某的班主任刘某甲,王某乙便质问那个教师并用手朝那个教师脸上扇了几巴掌,其也过去朝那个教师脸上扇了一巴掌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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