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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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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等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12月11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

(2015)扶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12月11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3月2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国防,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2010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焕婷,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敏,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辩护人刘百顺,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杜国防,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焕婷,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互相联系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从河南省鹤壁市到周口市与张某某汇合。2014年6月29日以由刘某某冒充买药商人乘坐三轮出租车,诱骗开车人到卫生局,石某某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冒充卫生局局长弟弟在医院拿药卖药,赵某某开车接应的方式,在西华县骗取开三轮车拉客的被害人肖某某现金10000元。2014年7月1日上午四被告人驾车到扶沟县城关镇以同样手段,在扶沟县城关镇东关河堤处以购药为名,骗取开三轮拉客的李某某现金30300元。四人将所骗钱财予以平分,后公安民警依法追回赃款22600元,返还给李某某。

2、2011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刑)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北街村口,利用买卖1960年版一元人民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常某现金3000元。

3、2012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鹤壁市区三矿桥附近,利用买卖1960年版一元人民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4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且张某某、刘某某属累犯,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石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利用买卖治疗癌症药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赵某某退还肖某某现金5700元。

2、2014年7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河南省扶沟县,利用买卖治疗癌症药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03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还李某某22600元,赵某某另退还李某某现金5700元。

上述2起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石某某供述:2014年7月1日,赵某某驾车带我、张某某、刘某某从淮阳县四通镇到扶沟县城,按照事先分工,刘某某在路边拦乘李某某的红色三轮车,我、张某某、赵某某驾车跟着去卫生局,我下车冒充卫生局职工在局门口等着,刘某某带李某某到我跟前说他找局长买药,我说局长不在家,可以带他们去中医院找局长的弟弟买药,我和刘某某坐上李某某的三轮车,路过一座桥时,我叫刘某某下去,给他代买。到医院后,我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冒充局长弟弟出来,我向张某某说了情况,张某某回医院拿瓶药出来,说一支280元,要买得一箱,每箱200支,向我要300元,我叫李某某垫付了,然后领着李某某找到刘某某,说要买就得买一箱,刘某某说一支给我500元,让我去买一箱,我将李某某叫到一边,说利润大,钱不够,我俩对钱买,利润平分,李某某同意了,怕他用电话联系别人,把他手机要过来,他回家去找钱,我、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驾车跟踪到他家附近,李某某从家出来后,我们继续跟踪,快到医院时,驾车超过他在医院门口等着。李某某过来后,刘某某迎住,二人说了几句话,刘某某冲我做个挠头动作,我即拿着三沓冥币到李某某身边,李某某说带了30000元,我带李某某找张某某,刘某某去别的地方等着,张某某接住钱后说差2000元,我叫李某某找刘某某借钱,趁李某某找刘某某时,赵某某驾车带我、张某某、刘某某离开扶沟县去了四通镇。每人分了7200元,剩余的留作开销。6月29日,在西华县骗10000元,每人分2000元,剩余留作开销。骗取的8000元存在赵某某的银行卡里。

(2)张某某供述:2014年7月1日,我、石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驾车到扶沟县城,刘某某拦乘李某某的三轮车,我、石某某、赵某某驾车跟着,提前到卫生局,我在中医院等着,石某某冒充局工作人员,谎称局长不在家,带着李某某、刘某某到中医院找我买药,电话联系后,石某某在中医院门口见我说要买活力素药,我说每瓶280元且难弄,石某某要我想办法,我回医院转一圈出来,拿出事先准备的药瓶,说托关系在药房拿了一瓶,垫付280元,石某某说给我300元,叫李某某垫付了,我又说不零卖,每件200瓶须现钱购买,石某某就带李某某离开,给刘某某说了半小时话,李某某开车走了,我、石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驾车跟踪,李某某从家拿钱出来又快到医院时,我们驾车快速超过到医院,刘某某迎住李某某说话,并做个挠头动作,石某某拿着冥币过去,打了电话,我在医院门口见到石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给我28000元冥币,李某某给我30000元,我说差2000元,石某某就打刘某某电话,让李某某找刘某某借钱,李某某一走,我、石某某、刘某某坐上赵某某开的车就离开了扶沟县城。每人分7200元,剩余的留作开销。6月29日,在西华县城诈骗手法与扶沟相同,分了1800元。石某某分的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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