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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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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男,住扶沟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住扶沟县。因涉嫌寻衅滋事

(2015)扶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男,住扶沟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住扶沟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二人因怀疑张某甲为了压低收购价,阻却他人收购自家树场树木,在他人树场与张某甲理论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从地上各拾起一根木棍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鼻部受伤;后贺某乙持木棍将张某甲拉树的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张某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4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赔偿张某甲12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贺某丙、贺某丁、贺某戊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以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犯罪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犯罪未提出异议,但其辩称其只是在现场用木棍将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兄弟二人因怀疑被害人张某甲为了压低收购价,阻却他人收购自家树场树木,二人便去他人树场与被害人张某甲进行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从现场地上拾起一根木棍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某甲鼻部受伤,被告人贺某乙持木棍将被害人张某甲所驾驶拉树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第二天,二被告人前往新疆打工。打工期间,崔桥镇派出所民警通过做二被告人父亲贺某戊的劝投工作,贺某戊与远在新疆的二被告人联系后,二被告人决定投案自首,并由崔桥镇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7月25日将二被告人从新疆带回。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于2014年4月17日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医疗等各种费用共计12000元整,已履行完毕,并为张某甲更换了汽车前挡风玻璃款,被害人张某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贺某甲供述了2014年4月10日14时许,其因看到自己家收树场的拉树客户被张某甲撵走,便去找张某甲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其用现场一根木棍照张某甲身上打去,但不知道具体打到什么部位了,其弟弟贺某乙后来用现场一根木棍将张某甲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了,在现场附近其碰到其父亲贺某戊后让其父亲贺某戊打“120”为张某甲治疗,第二天其和弟弟贺某乙去新疆打工,以及后来就民事赔偿部分其父亲贺某戊与对方积极进行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医疗等各种费用12000元,为张某甲更换了汽车前挡风玻璃,并在新疆打工期间二人通过其父亲贺某戊与崔桥镇派出所联系后投案自首的事实。

2、被告人贺某乙供述了2014年4月10日14时许,其和哥哥贺某甲因看到自己家收树场的拉树客户被张某甲撵走,便跟随贺某甲去找张某甲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贺某甲用现场一根木棍将张某甲鼻子打伤,其后来用现场一根木棍将张某甲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的事实,第二天其和哥哥贺某甲去新疆打工,以及后来就民事赔偿部分其父亲贺某戊与对方积极进行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医疗等各种费用12000元,更换了汽车前挡风玻璃,并在新疆打工期间二人通过其父亲贺某戊与崔桥镇派出所联系后投案自首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了2014年4月10日,其正在扶沟县崔桥镇贺寨村贺某丙的收树场装树木,过来两个年轻孩子对其殴打,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稍胖的用木棍将其鼻子打伤,另一个年龄小点稍瘦的用木棍将其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后经调解,这两个人的父亲贺某戊赔偿其医疗等各种费用12000元,并更换了汽车前挡风玻璃的事实。

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其和丈夫张某甲正在扶沟县崔桥镇贺寨村贺某丙的收树场装树木,过来两个年轻孩子掂棍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其中一个人用木棍将张某甲鼻子打伤,另一个人用木棍将其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的事实。

5、证人贺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下午,在其经营的扶沟县崔桥镇贺寨村的收树场内,收树的张某甲正在装树时,其村的贺某甲、贺某乙兄弟二人到其树场内,其中一个用木棍将张某甲鼻子打伤,另一个用木棍将张某甲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后贺某甲、贺某乙的父亲贺某戊到现场说给张某甲看病的事实。

6、证人贺某丁、齐某甲、齐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在扶沟县崔桥镇贺寨村贺某丙经营的收树场内,三人在为收树的张某甲装树时,过来两个年轻人到树场内张某甲跟前,其中一个用木棍将张某甲鼻子打伤,另一个用木棍将张某甲拉树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打烂的事实。

7、证人贺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下午,其去其经营的收树场,在路过其村贺某丙的收树场时,其看到其儿子贺某甲正在与贺某丙说话,贺某丙对其说其儿子与山东拉树的人打架了,其就赶紧打“120”电话跟随救护车到医院为伤者治病,并为伤者更换汽车前挡风玻璃的事实。

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贺某乙在贺某丙的收树场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矛盾时,用木棍打烂的张某甲所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的车型为鲁REK276号跃进牌普通低速货车。

9、现场照片7张。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11、扶沟县公安局崔桥派出所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案发后,崔桥派出所民警经过向贺某戊做劝投工作,贺某戊通过给远在新疆的两个儿子联系,二被告人决定投案自首,但二被告人远在新疆,无法购买回来的车票,2014年7月17日,崔桥派出所民警到达新疆后贺某甲先向民警自首,而后又联系贺某乙前往乌鲁木齐市自首,7月18日,贺某乙乘车前往乌鲁木齐市自首途中遇到公安检查被查获,贺某乙被带到乌鲁木齐市中亚北路派出所,崔桥派出所民警赶到什么情况后将贺某乙接走,2014年7月25日,崔桥派出所民警将二被告人带回扶沟县公安局,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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