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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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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

(2015)扶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用在周口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现代豫A9LA30号汽车做抵押,并伪造车主身份证,汽车登记证书欺骗被害人何某某,骗取何某某、李某某现金120000元。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定性应当为合同诈骗罪,吕某某和王某、赵某某属于共同犯罪,王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已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实施了犯罪,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别情形,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吕某某用在周口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现代豫A9LA30号汽车做抵押,并伪造车主身份证,汽车登记证书,由王某冒充车主欺骗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何某某现金120000元。另查明,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一个自称是张某某的人(真名吕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周口租一辆车,用来抵押借点钱,借来的钱也可以让我用,我就和吕某某一起去周口一个租车公司去租车,我就找了我姑父张某某来给我做担保租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SUV,租完车之后那个自称是吕某某的人说要去郑州办那辆车的假手续,再找个人冒充车主,这样好借钱,我就开着车回扶沟,吕某某去了郑州,第二天吕某某从郑州回来,带了一个女的,介绍说那个女的叫李某(真名王某),把王某冒充车主李某去借钱,我和乔某还有王某一起去大新镇何某某收麦子的地方找到何某某,到了地方之后王某按照我们前边商量好的,说自己在郑州卖鞋,那北京现代车也是她的,现在资金周转不开愿意抵押给何某某借钱,并把他们事先做好的假手续拿给何某某看,何某某看了之后感觉没问题就让那个自称是李某的人签借款合同,签完合同后就把扣除了利息后的108000元钱给了那个叫李某的人,吕某某在西关农村信用社给我转了50000元的事实。

2、证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赵某某去周口一家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汽车,我找的那个女的冒充车主,把车和手续做抵押,借款十二万,由那个女的冒充李某的名义签的借款合同,赵某某做担保。钱借出来后,赵某某给我五万元。我找的那个女的叫王某,我让她冒充车主去借钱,后来借钱时她就按照我事先安排的话说了的事实。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号,上午10点多乔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某某妻子有一个朋友在郑州卖鞋需要用钱,她有一辆北京现代SUV可以做抵押,他也做过查询记录了,手续都是真的,没啥问题,乔某说要150000元钱,我说最多给她120000元钱。当天中午12点时乔某带着赵某某还有一个自称李某的女人去大新镇我收麦子的地方找我,当时和我一起收麦子的李某某也在场,乔某拿着有关的资料让我们看,我们看后没发现啥问题,我去大新镇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我拿着钱回去签了借款合同后就把钱交给那个自称李某的女人了。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号一个自称李某的女人通过赵某某和乔某又借了我们120000元钱,押了一辆北京现代SUV汽车。我们发现现代汽车里有一个租赁牌子,这辆现代汽车是赵某某租的,并且身份证和登记证书也是伪造的。

5、证人乔某的证言,2014年7月12号,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何某某那还有钱没,他有个妹在郑州做卖鞋的生意,现在进货需要用150000元钱,用一辆车做抵押,我就给何某某打电话问他,过了没多久赵某某就开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SUV来接我,当时车上还有个自称是叫李某的人,赵某某介绍说就是李某要用钱,他所开的现代车就是李某的,我就跟着他们两个一起去大新何某某的收麦场去见何某某,见了何某某之后,我问赵某某那辆现代车是谁的,他指着那个自称李某的女人说是李某的,相关证件我已经在交警队查过了,就是她的车,赵某某称李某的女人把车上的有关证件让我们看,看了之后也感觉没什么问题,何某某和李某把借款合同签了,当时何某某借给了李某120000元,用一个月,对方给三分的利息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用他本人的驾驶证、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在周口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帮助妻侄赵某某租赁了一辆车的事实。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豫A9LA30的黑色北京现代车的车主,车在2013年12月份付全款买的,现在放在周口市鸿顺汽车租赁公司,车的手续都在我这,把车放在鸿顺汽车租赁公司的时候给他们提供了行车证原件、车钥匙和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前不认识扶沟县的赵某某,把车租出去之后自己没有开过的事实。

8、受案登记表,案发报案的情况事实。

9、户籍证明,证明赵某某出生于1985年10月27日。

10、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1、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车主李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12北京现代车的相关信息,证明车辆信息的事实。

13、张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汽车租赁合同等信息的复印件,证实在周口租赁北京现代suv的事实。

14、借款合同,证明2014年7月12日李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借款120000元的借款合同,担保人为赵某某的事实。

15、机动车行驶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机动车信息、北京现代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真实车辆的机动车信息。

16、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诈骗时使用的伪造身份证的事实。

17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证明诈骗时使用的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的事实。

18、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被害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19、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就是诈骗其钱的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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