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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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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党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5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后勤部工作人员,以让被害人程某某代购帐篷为名,骗取程某某现金10000元。

二、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后勤部工作人员,以让被害人龙某代购帐篷为名,骗取龙某现金4000元。

三、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后勤部人员,以让陈某代购“甲醛净”为名,欲骗取陈某钱财,被陈某识破。

四、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石家庄市开发区一工地负责人,电话联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做铝材生意的武某某,谎称有工程施工欲骗取武某某信任后再实施诈骗,后被武某某识破。

五、2014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党某某冒充石家庄市一宾馆老板,以购门为名欲骗取张某某钱财,被张某某拒绝。

六、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人员,以让吴某某代购“甲醛净”为名,欲骗取吴某某10000元定金,后被吴某某识破。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党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后勤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河北省邯郸市做装饰生意的程某某,谎称其所在的部队楼房需要装修、吊顶,骗取程某某信任。后又谎称部队急需12顶军用帐篷,并告知被害人军用帐篷联系购买渠道(联系方式是党某某本人手机号),程某某与党某某冒充的帐篷厂家联系后,党某某以支付货款为名,让程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周某某、账号为6215992900009484675的银行账号汇款10000元。后党某某将该款取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14年6月份,他从网上查找做建材、家装生意的商户信息,冒充部队人员给这些商户打电话,以采购帐篷和除味剂为名,骗取商户定金。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冒充部队后勤部采购人员,给河北省邯郸市一做装饰生意的女子打电话攀谈,后让对方代为购买帐篷,并承诺给好处费,该女子同意。并与他提供的“厂家”(实为他本人)联系,他骗取对方打货款并给对方发一个户名为周某某,账号6215992900009484675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对方给他汇款10000元。他将钱取出后,将与该女子联系的手机卡扔掉。

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4年8月16日7时许,一自称部队军官的周姓男子给她打电话,让她装修部队楼房,双方谈了价格,她把该情况告诉朋友荣某某,让荣某某和该男子联系。11时许,荣某某称该男子让他们代购12顶帐篷,并承诺给好处费,她同意。该男子给她帐篷“厂家”的电话,她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要求预付10000元货款并给她户名周某某、账号为6215992900009484675邮政银行卡号,她往该账号内汇款10000元。14时许,她与该男子联系准备签合同时,对方手机无法接通,才知被骗。

3.证人荣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6日,一男子冒充部队军官,以购买帐篷为名,骗取他朋友程某某现金10000元。

4.汇款记录,证实2014年8月16日,程某某向户名周某某,账号为6215992900009484675中国邮政银行卡内汇款10000元。

5.取款记录,证实被告人党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将户名周某某,账号为6215992900009484675中国邮政银行卡内的10000元现金取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后勤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四川省成都市做装饰生意的龙某,骗取被害人龙某的信任。后以让龙某代购11顶帐篷为名,诱使龙某与党某某本人冒充的帐篷厂家联系,骗取龙某向党某某提供的户名王某某、账号为6217001210027046661的银行账号汇款4000元。党某某分4笔将该4000元钱取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14年8月20日左右,他采取同样的方法给四川成都的一个商户打电话,先以装修部队楼房为名与对方攀谈,后让对方代购帐篷,承诺给对方好处。后他给对方提供户名王某某,账号为6217001210027046661的建行卡号,骗取对方4000元钱。

2.被害人龙某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一自称是成都军区后勤部的男子给他打电话称部队新建楼房需要装修,双方经过商谈价格,他同意。后该男子又让他代购帐篷,并承诺给他好处,因利润空间大,他同意。该男子给他一个帐篷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厂家让他预付10000元货款,后双方经过商讨,他给对方提供的户名王某某,账号为6217001210027046661建设银行卡内汇款4000元,后再与自称部队的男子联系时,对方手机无法接通。

3.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8月21日,龙某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到党某某提供的户名王某某、账号为6217001210027046661银行账户内4000元。

4.取款记录,证实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党某某分4次将4000元取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党某某冒称部队人员,电话联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做装饰生意的吴某某,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又让吴某某代购甲醛净,欲让吴某某支付10000元的定金,并发给吴某某一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6215992900009484675的银行账号,吴某某发现受骗后未汇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4日9时许,他给石家庄做建材和装饰生意的一些商户打电话骗钱。其中一个叫吴某某的相信他并与他商谈装修价格,后他又以让吴某某代为购买除味剂为名,欲骗取吴某某10000元定金,被吴某某识破。

2.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4日9时许,一自称是部队的男子给他打电话称部队办公楼需要装修,他和对方经过商谈价格,后该男子又让他代购除味剂并给他除味剂厂家的联系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厂家让预付10000元定金,他发现对方是骗子,未再搭理对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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