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2014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安徽省阜阳界首市公安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2014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安徽省阜阳界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某KTV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一包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1.01克。

二、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某练歌房北以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一包。

还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的毒品交易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均酌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向张某贩卖毒品行为系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进行,且公安人员及时将其抓获,毒品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耿梅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