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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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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振亚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振亚,曾用名陈如安、闫亚,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遂平县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振亚,曾用名陈如安、闫亚,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7日向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3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振亚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振亚及其辩护人陈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忙为高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与高某某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取高某某共13.7万元。

二、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助刘某某的儿子从部队转业到铁路上班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5万元。

三、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助李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5万元。

四、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助楚某的儿子从铁路平顶山工区调到驻马店车务段上班为由,骗取楚某现金2万元。

五、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助徐某某的儿子当兵为由,骗取徐某某现金1万元。

六、2009年1月13日、6月1日,被告人闫振亚以跑工程为由,骗取王某现金12.5万元。

七、2006年3月份,被告人闫振亚以帮助翟某某亲戚提前释放为由,骗取翟某某现金2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振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振亚提出,1、其帮被害人办事或做生意使用上述款项,无非法占有的故意;2、侦察机关对其刑讯逼供。辩解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闫振亚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振亚自2006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闫振亚以帮人安排工作、办事、合伙做生意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被害人高某某的儿子高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高某某10.7万元。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闫振亚以与高某某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高某某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振亚供述: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初,他分三次共骗高某某13.7万元。其中二次是以为高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10.7万元,另一次以做生意给高分钱为由骗取高某某3万元。他实际上无正当职业,也无能力帮高某某儿子找工作。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闫振亚自称是专门查当官的督查,有能力把他儿子安排到驻马店市运管局,需要10万元钱。2012年12月22日,闫振亚打电话称只要钱到位就给他儿子安排工作,后他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的建设银行给闫振亚转款10万元。2013年1月19日,闫振亚称与他合伙做生意,他相信后给闫振亚3万元现金。同年2月19日,闫振亚打电话称他儿子工作的事快办好了,还差7000元钱,他就又往闫振亚银行卡上打7000元。

3、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高某某准确辨认出骗其钱的闫振亚。

4、书证,收据、银行转款记录,证明2012年12月22日,闫振亚收到高某某为其儿办事经费10万元;2013年1月19日,闫振亚收到高某某生意款3万元;2013年2月19日,高某某通过银行卡向闫振亚转账700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刘寅寅从部队转业到铁路上班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车站新村附近,骗取刘某某现金2.5万元。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退还刘某某现金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振亚供述:2009年1月15日,刘某某通过汪志力给他2.5万元让他帮忙将刘的儿子刘寅寅从部队转业后安排到铁路上班。他得款后赌博挥霍。2012年3月10日,他投案后委托张某山退还刘某某2.1万元。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09年1月份初的一天,汪志力称闫振亚能帮他儿子刘寅寅办当兵转业上班的事。同年1月15日,他和汪志力在遂平铁路办事处铁路新村汪志力家中给闫振亚2.5万元。闫振亚刚开始称把刘寅寅户口信息安到武汉铁路局,后又称要他儿子马上转业,但是他儿子转了志愿兵且在苏丹执行维和任务,不可能转业,后来他联系不上闫振亚。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还他2.1万元。

3、证人证言

(1)汪志力证言,证明事实经过与刘某某陈述一致。

(2)张某山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他退还刘某某2.1万元,并让刘某某在事先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名,书写已经还完款的证明,否则拿不到钱。

4、书证,收据,证明2009年1月15日,闫振亚收到汪志力办事经费2.5万元;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退还刘某某现金2.5万元(实际还款2.1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李娜安排工作需活动经费为由,在驻马店市金悦大酒店骗取李某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份,闫振亚委托李某芳退还李某某现金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振亚供述:2009年,李某某让他帮她女儿到铁路上工作,他提出需8万元活动经费,后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金悦大酒店给他5万元。他得款后赌博挥霍。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09年,她想让闫振亚帮她女儿到铁路上工作,闫振亚称需8万元活动经费,后她在驻马店市金悦大酒店给闫振亚5万元。2012年5月份一天,闫振亚委托他人还她2.5万元。

3、证人李某芳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五六月份替闫振亚归还李某某现金2.5万元。

4、书证,收据,证明2009年1月21日,闫振亚收到李某某办事经费5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楚某的儿子楚某某从铁路平顶山工区调到驻马店车务段上班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遂平县火车站铁路新村骗取楚某现金2万元。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退还楚某现金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振亚供述:2009年,楚某儿子在平顶山西姚孟火车站上班,楚某给他2万元让帮忙将楚的儿子调到驻马店车务段。他得款后赌博挥霍。

2、被害人楚某陈述:他儿子楚某某在平顶山西姚孟火车站上班。2009年,他给闫振亚2万元让帮忙将他儿子调到驻马店车务段。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退还他1.7万元。

3、证人张某山证言,证明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他退还楚某1.7万元,并让楚某在事先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名,书写已经还完款的证明,否则拿不到钱。

4、协议书、还款证明,证明2009年2月23日,闫振亚收到楚某给孩子办事经费2万元;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退还楚某现金2万元(实际还款1.7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闫振亚以帮被害人徐某某的儿子徐某勋当兵需活动经费为由,在遂平县建设路秦庄12号闫振亚租房处骗取徐某某现金1万元。2012年3月10日,闫振亚委托张某山退还徐某某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振亚供述:2009年5月14日,徐某某给他1万元让帮徐的儿子跑当兵的事,他没有帮忙也没将钱退还,得款后赌博挥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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