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连合,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周庄村委许庄104-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连合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许连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在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上班、与该院领导合伙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卖煤需用钱为名,高息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40万元,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至案发仍有26万元未归还。 2、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送煤要账需送礼为名,高息向被害人陈某借款,骗取陈某现金14.7万元。 3、2013年1月1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卖煤需用钱为名,高息向被害人徐某借款,骗取徐某现金50万元,后经徐某多次催要,至案发仍有19万元未归还。 4、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卖煤,需送礼要账为名,高息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骗取袁某某现金200万元.同年8月21日,许连合以同样手段再次骗取袁某某现金20万元。后经袁某某多次催要,许连合家属还给袁某某现金200万元,至案发仍有20万元未归还。 5、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其舅杨某某是省纪检委副书记、能为袁某某儿子调动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袁某某现金共9万元。 6、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许连合以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卖煤需用钱为名,高息向被害人李某明借款,骗取李某明现金10万元,后在李某明多次催要下,许连合家属还给李某明现金1.1万元,至案发仍有8.9万元未归还。 7、2013年五六月份,被害人李某清亲属张某妮因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关押而找到被告人许连合,许连合以其在郑州检察院上班,认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法院领导,能使张某妮在法院判决时当庭释放,需用钱跑事为名,骗取李某清现金3万元。 8、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连合以往驻马店市刁庄电厂卖煤利润大,需用钱为名,让被害人王某入股、分红,以此先后骗取王某现金共计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连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连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连合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连合参与犯罪程度、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连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